正当防卫论: 陈瑞华:于欢见母亲遭受令人难以容忍的凌辱,奋起反抗,造成严重后果,这在刑法理论上不予承认“正当防卫”。但法官扪心自问: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刑法理论应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 周光权: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期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被害人,足以认定为“行凶”;其中的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类似,针对这种侵害完全可以按
◆◇◆◇正当防卫论ღ✿◈: 陈瑞华ღ✿◈:于欢见母亲遭受令人难以容忍的凌辱ღ✿◈,奋起反抗ღ✿◈,造成严重后果ღ✿◈,这在刑法理论上不予承认“正当防卫”ღ✿◈。但法官扪心自问ღ✿◈: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ღ✿◈,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ღ✿◈,打不还手ღ✿◈,骂不还口ღ✿◈,被辱也不反抗?刑法理论应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ღ✿◈。 周光权ღ✿◈: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期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被害人ღ✿◈,足以认定为“行凶”ღ✿◈;其中的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类似ღ✿◈,针对这种侵害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ღ✿◈,行使无限防卫权ღ✿◈。本案如处理得当ღ✿◈,将成为未来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风向标ღ✿◈。 吴学斌ღ✿◈:于欢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ღ✿◈,不是防卫过当ღ✿◈。如果不法侵害人偷走一瓶矿泉水ღ✿◈,你朝别人捅一刀ღ✿◈,那叫防卫过当ღ✿◈。本案中ღ✿◈,于欢面对的是十一个涉黑恶人员的暴力ღ✿◈、恐吓ღ✿◈、侮辱ღ✿◈,母亲和自己的人身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ღ✿◈, 在身心极度疲倦ღ✿◈、恐惧与愤怒的情形下ღ✿◈,在获救希望破灭ღ✿◈、继续遭受暴力的情形下ღ✿◈,他顺手拿起办公室的一把水果刀捅死ღ✿◈、捅伤不法侵害人ღ✿◈,属于正当防卫ღ✿◈。不能因为造成死亡ღ✿◈、重伤就认定为防卫过当ღ✿◈。在正当防卫中ღ✿◈,死人ღ✿◈、伤人的结果是法律所允许的ღ✿◈。 陈永生ღ✿◈:本案完全符合正当的时间条件ღ✿◈,具备紧急性ღ✿◈,法院认为没有紧性是错误的ღ✿◈。索债者构成非法拘禁罪及强制猥亵ღ✿◈、侮辱罪ღ✿◈。且警察只说了句“讨债可以ღ✿◈,打人不行”就准备离开ღ✿◈,可以预见大凶器之桃运小村医ღ✿◈,在警察离开后ღ✿◈,讨债者必然继续实施侮辱ღ✿◈、猥亵行为ღ✿◈。根据刑法法理ღ✿◈,在不法侵害即将发生ღ✿◈,等到正式实施时无法进行防卫的情况下ღ✿◈,防卫的时间可以适当提前ღ✿◈,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ღ✿◈。在警察离开时ღ✿◈,于欢也试图冲出房子ღ✿◈,逃脱控制ღ✿◈,但被讨债者卡住脖子ღ✿◈,摁在沙发上殴打ღ✿◈,于欢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ღ✿◈。 ◆◇◆◇防卫过当论ღ✿◈: 赵秉志ღ✿◈:于欢和母亲受到三种侵害ღ✿◈:非法拘禁ღ✿◈、侮辱行为及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ღ✿◈,还殴打他ღ✿◈。但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ღ✿◈、重伤两人ღ✿◈、轻伤一人的严重后果ღ✿◈,因而应当定性为防卫过当ღ✿◈。 阮齐林ღ✿◈:于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ღ✿◈,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ღ✿◈。索债者有扣押人质ღ✿◈,非法拘禁ღ✿◈、殴打侮辱情节ღ✿◈,应从重处罚ღ✿◈。辱人者暴力讨债而导致于欢反抗ღ✿◈,应当承担自己招来杀身之祸的责任ღ✿◈。 邱兴隆ღ✿◈:于欢是在具有一般防卫的前提条件下采取了只有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才可阻却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ღ✿◈,因此ღ✿◈,其防卫过当的行为成立ღ✿◈。一审否认了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ღ✿◈,但却没有将其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纳入考量范围ღ✿◈,是一种疏忽ღ✿◈。一审判刑过重ღ✿◈,二审应减轻处罚ღ✿◈,考虑到于欢的自首ღ✿◈、坦白及被害人明显过错ღ✿◈,二审应改判于欢三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ღ✿◈。
赵秉志表示ღ✿◈,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ღ✿◈,应当减轻处罚ღ✿◈,即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考虑并显著减轻裁量ღ✿◈。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ღ✿◈,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ღ✿◈,是不对的ღ✿◈。 他表示ღ✿◈:“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ღ✿◈,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ღ✿◈,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ღ✿◈,是不一样的ღ✿◈。以单纯的故意伤害ღ✿◈、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ღ✿◈,我认为是不准确的ღ✿◈;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ღ✿◈,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ღ✿◈。” 赵秉志认为ღ✿◈,结合本案看ღ✿◈,于欢构成防卫过当ღ✿◈。 赵秉志解释说ღ✿◈,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描述和认定ღ✿◈,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ღ✿◈,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ღ✿◈,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ღ✿◈;第二是侮辱行为ღ✿◈,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ღ✿◈,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ღ✿◈;还有第三种情况ღ✿◈,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ღ✿◈,还殴打他ღ✿◈。而且ღ✿◈,警察来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ღ✿◈。在于欢母亲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实侵害的情况下ღ✿◈,他感到情势比较危险亦义愤填膺ღ✿◈,他基于保护自己母亲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ღ✿◈,对围在自己身边要群殴他的几个违法犯罪分子展开反击ღ✿◈,刺死刺伤了他们ღ✿◈。这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ღ✿◈,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ღ✿◈。 赵秉志进一步表示ღ✿◈,至于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ღ✿◈,不能说因为对方没有凶器ღ✿◈,他就不能用武器ღ✿◈。因为对方人多势众ღ✿◈,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ღ✿◈。但是贝斯特全球最奢华ღ✿◈,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ღ✿◈、重伤两人ღ✿◈、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ღ✿◈,应该说ღ✿◈,尽管有防卫的前提ღ✿◈,但于欢的行为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ღ✿◈,造成了重大损害ღ✿◈,符合《刑法》第20条第2款防卫过当的规定ღ✿◈,因而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ღ✿◈,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ღ✿◈,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ღ✿◈。 “那么ღ✿◈,究竟应当选择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本案在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情况下ღ✿◈,如果免除刑事处罚ღ✿◈,也许会失之过宽ღ✿◈;而适用减轻处罚ღ✿◈,较为稳妥与公正ღ✿◈。但一审判决只是略为从轻处罚ღ✿◈,只考虑对方的过错ღ✿◈,没有考虑到防卫因素ღ✿◈,没有给予减轻处罚ღ✿◈,显然是处罚过重了ღ✿◈。”赵秉志表示ღ✿◈,“按照法律规定ღ✿◈,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ღ✿◈、无期徒刑或者死刑ღ✿◈,那么减轻处罚就是要低于10年有期徒刑ღ✿◈,而且我主张可以考虑较为显著地减轻处罚ღ✿◈。” 赵秉志表示ღ✿◈,本案涉及正当防卫制度ღ✿◈,涉及法理ღ✿◈、情理和伦理ღ✿◈,其一审判决不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ღ✿◈,也已受到最高司法机关和山东省司法机关的重视ღ✿◈,相信二审会有公正的裁判ღ✿◈。
阮齐林认为ღ✿◈,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ღ✿◈,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ღ✿◈。于欢致人死伤后ღ✿◈,交出刀子ღ✿◈、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ღ✿◈,符合办理自首立功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地(二)项规定ღ✿◈,知道有人报案留在现场接受调查的情形ღ✿◈,成立自首ღ✿◈。另ღ✿◈,为索债而扣押人质ღ✿◈,属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ღ✿◈,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ღ✿◈。因此应当追究索债人的刑事责任ღ✿◈。另被害人从事暴力讨债ღ✿◈,应当预见到可能招致报复ღ✿◈,反抗ღ✿◈,因此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ღ✿◈。自担大部风险ღ✿◈。辱人者招杀身之祸乃咎由自取ღ✿◈。其雇主难辞其咎ღ✿◈。高利贷乃罪恶源头ღ✿◈,强烈要求制定法律将高利贷入罪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ღ✿◈,正当防卫理论是行为人必须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ღ✿◈,才构成正当防卫ღ✿◈。但是ღ✿◈,当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正在遭受令人难以忍受的凌辱时ღ✿◈,行为人奋起反抗ღ✿◈,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ღ✿◈,这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对此ღ✿◈,刑法理论是不予承认的ღ✿◈。具体到本案ღ✿◈,当行为人亲自目睹自己的母亲受到极端凌辱时ღ✿◈,法官是否应扪心自问ღ✿◈:任何人在此情形下ღ✿◈,会平心静气的忍受凌辱吗ღ✿◈,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ღ✿◈,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ღ✿◈,打不还手ღ✿◈,骂不还口ღ✿◈,被辱也不反抗?即使是防卫过当ღ✿◈,判得是不是太重了ღ✿◈。我们期待着司法人员反思ღ✿◈:司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刑法要不要调整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刑法理论要不要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法律人不要过于自负ღ✿◈,以为自己才是法律精神的权威阐释者ღ✿◈,否则ღ✿◈,没有人会把恶法和错误的司法实践当回事的ღ✿◈。
一ღ✿◈、杀人还是伤害ღ✿◈:一审定性准确 大凡情绪冲动下的致人死伤的案件ღ✿◈,尤其是急于义愤的致人死亡的案件ღ✿◈,在定性上均会遭遇是杀人还是伤害之困ღ✿◈。本案亦不例外ღ✿◈:被害方及其代理人以被告人持刀连续捅刺致1人死亡2人重伤为由ღ✿◈,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ღ✿◈。但控方认为ღ✿◈,本案虽有死亡结果的存在ღ✿◈,但基于本案发生的背景ღ✿◈,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ღ✿◈。一审支持控方所控ღ✿◈,认定本案属于故意伤害ღ✿◈。 在如本案一样的急于义愤的致死案件中ღ✿◈,对于定性最重要的不是看有无死亡结果的发生ღ✿◈,而在于对个案发生的背景的全面分析与综合判断ღ✿◈,因此ღ✿◈,被告人在犯罪前ღ✿◈、犯罪中与犯罪后的所作所为成为分析案情与判断定性的关键ღ✿◈。在本案中ღ✿◈,被告人在犯罪前没有任何施暴的心理与行动准备ღ✿◈,加害行为实属事发突然ღ✿◈;在行为过程中ღ✿◈,所持工具虽系足以致死的水果刀ღ✿◈,但系情急之中就地取材ღ✿◈,并非可以选择ღ✿◈,且正如一审所正确指出的一样ღ✿◈,被告人虽对多人实施了刺击ღ✿◈,但对单个被害人没有刺击的连续性ღ✿◈,足以表明被告人不持有非致人于死不可的杀人心态ღ✿◈,尤其是ღ✿◈,在“一顿乱捅”的状态下ღ✿◈,被告人对所实施的刺激部位并无明确的选择ღ✿◈,更辅证了其不是基于杀人心理支配下选择致命部位而刺击之ღ✿◈;在犯罪后ღ✿◈,面对被害方仓皇逃离ღ✿◈,被告人本可继续追击却原地等待ღ✿◈,束手就擒ღ✿◈,也印证了被告人适可而止ღ✿◈,不具有杀人的故意ღ✿◈。因此ღ✿◈,一审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ღ✿◈,于法于理均无可挑剔ღ✿◈。 二ღ✿◈、有无防卫前提ღ✿◈:一审逻辑混乱 面对辩护人关于本案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ღ✿◈,一审做出了否定的回应ღ✿◈,其判由是ღ✿◈,“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ღ✿◈,也遭遇对方辱骂与侮辱ღ✿◈,但对方的人没人使用工具ღ✿◈,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ღ✿◈,被告人于欢和其母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ღ✿◈,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ღ✿◈。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ღ✿◈。 以上判由ღ✿◈,无论是从事实认定还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ღ✿◈,都似是而非ღ✿◈,凸显出逻辑上的混乱ღ✿◈。 一方面ღ✿◈,在我国刑法语境下ღ✿◈,防卫分为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ღ✿◈。就防卫的前提条件而言ღ✿◈,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不属于同一关系ღ✿◈。有一般防卫的前提不等于有特殊防卫的前提ღ✿◈,但有特殊防卫的前提肯定满足一般防卫的前提ღ✿◈,两者属于一般与个别的关系ღ✿◈。一审判决所否定的只是本案中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ღ✿◈,但并未否定一般防卫的前提ღ✿◈。因为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的存在只是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ღ✿◈,对其的否定ღ✿◈,不等于其他权益被侵害的现实危险也不存在ღ✿◈。因此ღ✿◈,在逻辑上ღ✿◈,一审判由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ღ✿◈。 另一方面ღ✿◈,在本案中ღ✿◈,被害人的行为可能涉嫌对被告人方的四方面的权益的侵害ღ✿◈:(1)公司经营秩序ღ✿◈,因为在公司里摆烧烤摊与喝酒吃烧烤ღ✿◈、多人结伙闯入公司办公场所等属于扰乱公司经营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ღ✿◈;(2)人身自由权ღ✿◈,因为存在典型的非法拘禁行为ღ✿◈;(3)人格名誉权ღ✿◈,因为存在对被告人之母的当众侮辱言行ღ✿◈;(4)健康权ღ✿◈,因为有过对被告人的殴打行为ღ✿◈。 仅就(3)与(4)而言ღ✿◈,一审判由基本成立ღ✿◈。因为无论被害方对被告人之母所采取的是什么样的言行侮辱ღ✿◈,也无论对被告人所施加的殴打有何严重ღ✿◈,其均已终止于警察到达现场之后ღ✿◈,作为防卫前提的不法侵害因已告完结而不复存在ღ✿◈。然而ღ✿◈,被害方并未因警察的介入而离开现场ღ✿◈,也未放弃其在办公室内的滋事行为与对被告人方面的非法拘禁状态ღ✿◈,尤其是在被告人方面试图随警察离开现场ღ✿◈,摆脱被非法拘禁状态时ღ✿◈,被害方还公然将被告人方拉回ღ✿◈,将其置于继续拘禁状态ღ✿◈。而寻衅滋事与非法拘禁都是不法乃至犯罪行为ღ✿◈,其无疑属于作为法定防卫前提的“不法侵害”ღ✿◈。 综上ღ✿◈,本案中ღ✿◈,尽管针对侮辱与殴打行为的防卫前提在警察到达后即已不复存在ღ✿◈,但针对寻衅滋事与非法拘禁的防卫前提则即使在警察离开后依然存在ღ✿◈。一审以被害方无人持有行凶的工具与派出所已经出警为由所否定的只能是针对已告终结的侮辱与殴打行为的防卫前提ღ✿◈,而无法否定针对寻衅滋事与非法拘禁的防卫前提ღ✿◈。 三ღ✿◈、有无防卫过当ღ✿◈:一审疏于考量 应该不争的是ღ✿◈,在具备防卫的前提的情况下ღ✿◈,无论所采取的是什么样的反制行为ღ✿◈,也无论其造成的后果如何严重ღ✿◈,反制行为都属于具有防卫性质的行为ღ✿◈。需要考量的仅在于ღ✿◈,防卫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ღ✿◈。当防卫行为未超过法定的必要限度贝斯特全球最奢华ღ✿◈,其便具有阻却刑事责任分的正当性而属于正当防卫ღ✿◈。一旦防卫行为超出了法定的必要限制ღ✿◈,其便不具有阻却刑事责任的正当性而属于防卫过当ღ✿◈。 在本案中ღ✿◈,确如一审判由所言ღ✿◈,被告人方面在出警后未遭遇任何针对生命与健康权的不法侵害ღ✿◈,其不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ღ✿◈,因而不具有实施特殊防卫的权利ღ✿◈。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否正当ღ✿◈,不得适用特殊防卫阻却刑事责任的法定评判标准ღ✿◈。因为刑法关于在遭遇暴力侵犯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反击行为造成不法侵犯者重伤ღ✿◈、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ღ✿◈,其反对解释是ღ✿◈,遭遇非暴力侵犯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反击行为造成不法侵犯者重伤ღ✿◈、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ღ✿◈。 可见ღ✿◈,本案被告人是在具有一般防卫的前提条件下采取了只有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才可阻却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ღ✿◈,因不符合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而不属于正当防卫ღ✿◈。但正由于其具备一般防卫的前提条件ღ✿◈,所实施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ღ✿◈,却造成了超过必要限度的伤亡后果ღ✿◈,因此ღ✿◈,其同时符合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ღ✿◈。相应地ღ✿◈,将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情况下的故意伤害罪ღ✿◈,当是一个不争的结论ღ✿◈。一审在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ღ✿◈,否认其属于正当防卫同时ღ✿◈,没有将其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纳入考量范围ღ✿◈,显属一种不应有的疏忽ღ✿◈。 四ღ✿◈、量刑是否畸重ღ✿◈:一审显然失当 按照刑法的规定与死刑司法惯例ღ✿◈,在不具备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ღ✿◈,对于造成1死2重伤的故意伤害案ღ✿◈,判处死刑是常例ღ✿◈,判处死缓是例外ღ✿◈。在本案中ღ✿◈,一审基于被告人坦白认罪与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ღ✿◈,而对从轻判处无期徒刑ღ✿◈,表面看来似无不当ღ✿◈。 然而ღ✿◈,正由于一审在否认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的同时ღ✿◈,没有认定其构成防卫过当贝斯特全球最奢华ღ✿◈,因而在量刑时根本没有以被告人具备防卫过当这一法定情节为由依法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ღ✿◈,所做的无期徒刑判决明显罚不当罪ღ✿◈,因量刑畸重而失当ღ✿◈。 五ღ✿◈、应否减轻处罚ღ✿◈:二审应予改判 既然疏于认定防卫过当ღ✿◈,量刑时未做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考量ღ✿◈,是一审明显的失误ღ✿◈,那么ღ✿◈,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ღ✿◈,对被告人改判轻刑ღ✿◈,当是二审应然而必然的选择ღ✿◈。 鉴于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防卫过当的从宽处罚的幅度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ღ✿◈,而本案所造成的1死2重伤的结果过于严重ღ✿◈,适用免除处罚显然不现实ღ✿◈,减轻处罚当是二审应有的选择ღ✿◈。而一旦减轻处罚ღ✿◈,二审的量刑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进行ღ✿◈。考虑到除防卫过当之外ღ✿◈,本案还有一审已认定的坦白与被害人明显过错的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ღ✿◈,在该幅度内ღ✿◈,二审判决还应做出从轻的考量ღ✿◈,即处以该幅度内的相对较轻的刑期ღ✿◈。而且ღ✿◈,根据本案具体情况ღ✿◈,参照类似情况下的众多司法判例ღ✿◈,二审即使改判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ღ✿◈,也于法有据ღ✿◈,与例相符ღ✿◈,因而尽在情理之中ღ✿◈。
多次参与刑法修改的周光权认为ღ✿◈,本案的不法侵害令人发指ღ✿◈,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期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被害人ღ✿◈,足以认定为“行凶”ღ✿◈;其中的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类似ღ✿◈,针对这种侵害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ღ✿◈,行使无限防卫权ღ✿◈。本案如处理得当ღ✿◈,将成为未来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风向标ღ✿◈。
一ღ✿◈、死者实施的不是一般侮辱的行为ღ✿◈,而是应该从重处罚的非法拘禁罪和应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强制猥亵罪ღ✿◈。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ღ✿◈。于欢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前不仅面对正在发生的严重侵犯母亲和自己人身法益的不法行为ღ✿◈,而且在精神上近乎绝望与崩溃ღ✿◈。 1.于欢的母亲以月息10%从赵荣荣那里借款100万ღ✿◈,已经还款152.5万ღ✿◈。无论从法律上ღ✿◈,还是道义上ღ✿◈,赵荣荣纠集杜志浩(死者)等人上门讨债不具有任何的合法性ღ✿◈。 2.案发当天ღ✿◈,死者杜志浩一方从下午四点左右开始剥夺于欢母亲苏银霞以及于欢的人身自由ღ✿◈,不仅用言词侮辱ღ✿◈,还实施了殴打以及把于欢的鞋子脱下来逼迫苏银霞闻的严重侮辱人格的行为ღ✿◈。根据刑法第38条的规定ღ✿◈,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ღ✿◈,而且根据本案的事实(具有殴打ღ✿◈、侮辱情节)ღ✿◈,属于依法应该从重处罚的情形ღ✿◈。 3.被告人和多名证人(包括死者一方的证人)都证实ღ✿◈,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ღ✿◈,死者把自己的裤子脱掉ღ✿◈,露出阴茎当众逼于欢的母亲看ღ✿◈。不要说于欢作为人子情何以堪ღ✿◈,单就死者行为性质而言ღ✿◈,并不简单如吃瓜群众所谓的侮辱行为ღ✿◈,也不是聊城市中院判决书中轻描淡写的“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ღ✿◈,而是应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强制猥亵罪(刑法第237条)ღ✿◈。 4.接到报警赶来的警察面对严重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ღ✿◈,只是提出“要账归要账ღ✿◈,不要打架”的要求ღ✿◈,在现场呆了不到四分钟后即离开(监控显示22时13分警察达到后进办公楼ღ✿◈,22时17分警察出办公楼)ღ✿◈,这让被侮辱ღ✿◈、殴打ღ✿◈、恐吓六个多小时的苏银霞和于欢近乎绝望ღ✿◈。警察离开后ღ✿◈,死者一方继续殴打于欢ღ✿◈,对于欢人身侵害的不法行为仍然没有停止ღ✿◈。 二ღ✿◈、于欢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ღ✿◈。 聊城中院的判决书认为ღ✿◈:“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ღ✿◈,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ღ✿◈,也遭对方辱骂和侮辱ღ✿◈,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ღ✿◈,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ღ✿◈,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ღ✿◈,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ღ✿◈,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ღ✿◈。” 正当防卫适用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ღ✿◈,只要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具有防卫的紧迫性ღ✿◈,特别是针对人身法益的不法侵害ღ✿◈。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被剥夺ღ✿◈、人格被侮辱ღ✿◈、身体被殴打ღ✿◈,于欢的母亲遭受强制猥亵ღ✿◈,这些不法侵害并没有随着警察的出现而结束(虽然强制猥亵行为已经停止ღ✿◈,但对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侵害还在继续)ღ✿◈,于欢在被继续殴打ღ✿◈,所以我不明白聊城中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的理由是什么ღ✿◈。不法侵害明明是客观事实ღ✿◈,怎么变成“危险性较小”ღ✿◈;不法侵害明明正在进行ღ✿◈,怎么“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毒性检测ღ✿◈。ღ✿◈。 于欢的行为也不是其辩护律师所说的防卫过当ღ✿◈。防卫是否过当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ღ✿◈,但法官的自由裁量必须理解立法的精神ღ✿◈,以具体案件的客观情状为基础ღ✿◈。1997年的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修订加了两个程度副词“明显”和“重大”ღ✿◈,凸显了立法对于正当防卫认定的扩张ღ✿◈,对防卫过当认定的限制ღ✿◈。刑法第20条还规定了对于“行凶ღ✿◈、杀人ღ✿◈、抢劫ღ✿◈、强奸ღ✿◈、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ღ✿◈,采取防卫行为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ღ✿◈,不属于防卫过当ღ✿◈,不负刑事责任”ღ✿◈。我们还可以借鉴《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2条第2款a中的规定ღ✿◈,“防卫任何人的非法暴力行为”ღ✿◈,使用武力剥夺生命并不是不被法律允许的情形ღ✿◈。 判断防卫过当与否还应该考虑防卫的质与量ღ✿◈。如果不法侵害人偷走一瓶矿泉水ღ✿◈,你朝别人捅一刀那当然是防卫过当ღ✿◈,因为小偷侵犯你的是微小的财产权ღ✿◈,你却针对他人人身法益予以重击ღ✿◈,这是质的过当ღ✿◈。别人只是一般地殴打你ღ✿◈,你却拿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予以还击ღ✿◈,这是量的过当ღ✿◈。本案中ღ✿◈,于欢面对的是十一个涉黑恶人员的暴力ღ✿◈、恐吓ღ✿◈、侮辱ღ✿◈,母亲和自己的人身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ღ✿◈, 在身心极度疲倦ღ✿◈、恐惧与愤怒的情形下ღ✿◈,在获救希望破灭ღ✿◈、继续遭受暴力的情形下ღ✿◈,他顺手拿起办公室的一把水果刀捅死ღ✿◈、捅伤不法侵害人无论从质ღ✿◈、量的角度来说都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ღ✿◈。如果说于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ღ✿◈,他又该进行怎样的防卫来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和人格权利呢? 所以ღ✿◈,不能以于欢用了尖刀(放置在办公室的水果刀)ღ✿◈、对方未使用工具就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ღ✿◈,也不能因为死者一方出现了死亡ღ✿◈、重伤就认定于欢防卫过当ღ✿◈。在正当防卫中ღ✿◈,死人ღ✿◈、伤人的结果是法律所允许的ღ✿◈。
本案完全符合正当的时间条件ღ✿◈,具备紧急性ღ✿◈,法院认为没有紧性是错误的ღ✿◈:其一ღ✿◈,在于欢行刺时ღ✿◈,他和他母亲还被讨债者非法控制ღ✿◈,而以索债为目的扣押他人也构成非法拘禁罪ღ✿◈。在犯罪正在发生时实施防卫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ღ✿◈。其二ღ✿◈,讨债者此前刚刚对于欢及其母亲实施了辱骂ღ✿◈、抽耳光ღ✿◈、用于欢的鞋子捂于欢母亲的嘴ღ✿◈,当于欢的面用下体蹭于欢母亲的脸ღ✿◈,这些行为构成一般侮辱罪以及强制猥亵ღ✿◈、侮辱罪ღ✿◈。由于接警到场的警察只说了句“讨债可以ღ✿◈,打人不行”就准备离开ღ✿◈,可以预见ღ✿◈,在警察离开后ღ✿◈,讨债者必然继续实施侮辱ღ✿◈、猥亵行为ღ✿◈。根据刑法法理ღ✿◈,在不法侵害即将发生ღ✿◈,等到正式实施时无法进行防卫的情况下ღ✿◈,防止卫的时间可以适当提前ღ✿◈,本案完全符合防卫时间提前的要件ღ✿◈,因而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ღ✿◈。其三ღ✿◈,在警察离开时ღ✿◈,于欢也试图冲出房子ღ✿◈,逃脱控制ღ✿◈,但被讨债者卡住脖子ღ✿◈,摁在沙发上殴打ღ✿◈,于欢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ღ✿◈。本案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ღ✿◈,不具备紧迫性ღ✿◈,要么是无知ღ✿◈,要么有不可告人的目的ღ✿◈。
“正当防卫”在国内多次成为舆论焦点ღ✿◈,近日“母亲欠债遭 11 人凌辱 儿子目睹后刺死 1 人被判无期”的新闻ღ✿◈,又一次引发热议ღ✿◈。 在很多人看来ღ✿◈,法院的判决实在太离谱ღ✿◈,本案被告于欢的行为完全够得上“正当防卫”ღ✿◈,因为被害人的行为实在太过分ღ✿◈,于欢的举动值得同情ღ✿◈。 类似的公共舆论此前也多次爆发ღ✿◈,如 2016 年ღ✿◈,一位得知妻子被强奸的丈夫在追赶强奸犯过程中将其打伤ღ✿◈,被判故意伤害罪ღ✿◈,以及 2009 年ღ✿◈,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刺死纠缠要求三陪的镇政府人员ღ✿◈,被判为防卫过当ღ✿◈,因其他事由免予刑事处罚ღ✿◈。这类案件都激起了媒体和网民的强烈反响ღ✿◈。 在美国同类案件的对比下ღ✿◈,中国法院判定正当防卫时的极端谨慎ღ✿◈,更让许多人愤懑不平ღ✿◈。 2011 年 1 月ღ✿◈,美国佛罗里达州 14 岁少年萨维德拉在校车上遭到一伙高年级学生霸凌ღ✿◈,逃下车后ღ✿◈,紧追其后的霸凌者又用拳头击打他的头部ღ✿◈。萨维德拉向领头的霸凌者努诺连捅 12 刀ღ✿◈,将他刺死ღ✿◈。而佛州地方法院以“自我防卫”为由ღ✿◈,判定其“未成年二级谋杀”罪名不成立ღ✿◈。 ▼▼▼正当防卫有多难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ღ✿◈,案件被告提出正当防卫的话ღ✿◈,得到法院承认的情况相当少见ღ✿◈。 有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的案件中调取了 226 份判决书ღ✿◈,其中绝大部分被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ღ✿◈,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 6%ღ✿◈。 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ღ✿◈,是中国法院认定正当防卫的门槛过高ღ✿◈。 中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ღ✿◈,见于刑法第 20 条ღ✿◈:为了使国家ღ✿◈、公共利益ღ✿◈、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ღ✿◈、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ღ✿◈,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ღ✿◈,属于正当防卫ღ✿◈,不负刑事责任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ღ✿◈,应当负刑事责任ღ✿◈,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ღ✿◈。对正在进行行凶ღ✿◈、杀人ღ✿◈、抢劫ღ✿◈、强奸ღ✿◈、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ღ✿◈,采取防卫行为ღ✿◈,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ღ✿◈,不属于防卫过当ღ✿◈,不负刑事责任ღ✿◈。 法条虽然字句清晰ღ✿◈,但法官在处理具体的案情时ღ✿◈,并不是依据这些措辞抽象的法条ღ✿◈,而是参照刑法理论ღ✿◈,从法条中提取归纳出某种情形的条件ღ✿◈,再将其与案情一一比对认定ღ✿◈。 在这一过程中ღ✿◈,正当防卫的门槛就被提到了一个极难满足的层级ღ✿◈。 中国刑法通说认为ღ✿◈,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以下几项ღ✿◈: 一ღ✿◈、起因条件ღ✿◈,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ღ✿◈。 二ღ✿◈、时间条件ღ✿◈,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ღ✿◈。 三ღ✿◈、主观条件ღ✿◈,具有防卫意识ღ✿◈。即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ღ✿◈,且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ღ✿◈、保护合法权益ღ✿◈。 四ღ✿◈、对象条件ღ✿◈,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ღ✿◈。 五ღ✿◈、限度条件ღ✿◈,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ღ✿◈。 经过这样一番重组ღ✿◈,看似简单的法条立刻变得复杂无比ღ✿◈,而且在具体实践中ღ✿◈,还被混入有中国特色的种种问题ღ✿◈。 以规定最明确的“起因条件”为例ღ✿◈。刑法学者张明楷指出ღ✿◈,虽然刑法明文规定ღ✿◈,正当防卫的起因可以是对人身ღ✿◈、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侵害ღ✿◈,但中国司法实践中ღ✿◈,往往只有在防卫人面对谋杀ღ✿◈、强奸ღ✿◈、抢劫几种特定侵害行为时ღ✿◈,其自卫行为才能得到公诉方和法院的认可ღ✿◈。如果是在故意伤害行为或侵害名誉权行为面前还手自卫ღ✿◈,一般会被当作互殴处理ღ✿◈,不认定为正当防卫ღ✿◈。 “时间条件”也经常引起争议ღ✿◈。2004 年ღ✿◈,长沙出租车司机撞死劫匪的案件被法院判为正当防卫不成立ღ✿◈,就是因为司机是在劫匪逃离过程中将其撞死ღ✿◈,劫匪的侵害行为已经中止ღ✿◈,不满足时间条件的要求ღ✿◈。 同理ღ✿◈,2016 年丈夫打伤强奸犯的案件ღ✿◈,也发生在强奸行为中止后ღ✿◈,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ღ✿◈。 “限度条件”在实践中也很麻烦ღ✿◈。如中国大部分考核方法一样ღ✿◈,大多数法官对防卫者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ღ✿◈,主要是针对行为的结果ღ✿◈,而不是防卫者的具体境遇ღ✿◈。若遭到群殴ღ✿◈,以刀子等冷兵器突围ღ✿◈,极有可能因造成多人伤亡ღ✿◈,而被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ღ✿◈。 最麻烦ღ✿◈、对防卫者也最不利的ღ✿◈,则是对防卫者“主观条件”的认定ღ✿◈。中国刑法通说认为ღ✿◈,防卫人必须意识到自己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ღ✿◈,而不能是故意侵害他人ღ✿◈。如果是带有复仇目的的行为ღ✿◈,则因为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ღ✿◈,对其主观条件的判断就是只有犯罪意思ღ✿◈、没有防卫意思ღ✿◈,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ღ✿◈。 可想而知ღ✿◈,防卫人的“主观条件”并不容易认定ღ✿◈,需要通过防卫者自己的供述和其他客观证据来综合推理ღ✿◈。由于司法机关习惯于有罪推定的办案方法ღ✿◈,而防卫者往往是案件的被告ღ✿◈,面对公诉方和法院处于不利地位ღ✿◈,从严判决的可能性便有所增加ღ✿◈。 以 2000 年四川泸县的一起案件为例ღ✿◈:被告人杨某的公公王某(本案被害人)多次纠缠杨某ღ✿◈,欲与其发生性关系ღ✿◈。某日ღ✿◈,王某又欲与杨某发生性关系ღ✿◈,双方发生拉扯ღ✿◈,王不慎摔倒在地ღ✿◈,在无亮光的情形下ღ✿◈,被告人杨某摸着狗槽砸伤王某头部ღ✿◈。 检察院和法院认为ღ✿◈,虽然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ღ✿◈,但该案的被告人长期受到受害人的性侵犯ღ✿◈,在主观上对受害人已经产生仇恨情绪ღ✿◈。在再次受到性侵犯时ღ✿◈,被告首要考虑的是拿起较重的狗槽向人头部砸ღ✿◈,基于长期的屈辱和仇恨感ღ✿◈,其对被害人的伤亡结果是持放任甚至是追求的态度ღ✿◈,也就是间接故意甚或直接故意ღ✿◈。因此ღ✿◈,一审检察院和法院均认定被告人不构成正当防卫ღ✿◈,成立故意伤害罪ღ✿◈。 面对这种判决ღ✿◈,绝大多数人都很难不对被告人报以同情ღ✿◈。 但是ღ✿◈,中国对正当防卫的种种限定ღ✿◈,在各国法律中并非孤例ღ✿◈。在以成文法为中心的大陆法系国家ღ✿◈,法院依据刑法理论得出上述结论实属必然ღ✿◈。对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要求ღ✿◈,最早也是德国刑事判例与刑法学提出的ღ✿◈。日本刑法理论则花大量精力对各种情况下使用武力的必要限度作了大量技术性规定ღ✿◈。 当然ღ✿◈,德国ღ✿◈、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较为完善ღ✿◈,判决结果不会全面违背公众的道德常识ღ✿◈。 正当防卫在这类国家ღ✿◈,更多被视作一项法定的违法阻却性事由ღ✿◈。立法者和司法人员主要注重的是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ღ✿◈,防止嫌疑人钻法律空子脱罪ღ✿◈,甚至以“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ღ✿◈,因此必须在技术层面进行细致的规定ღ✿◈。 不过ღ✿◈,大陆法系的这种观念虽有其道理ღ✿◈,却或许忽略了事实的另一面ღ✿◈:与机械狭隘的法条认知不同ღ✿◈,正当防卫是人类漫长历史形成的共识ღ✿◈。某种程度上ღ✿◈,它可以被视作一项自然权利ღ✿◈。 ▼▼▼作为自然权利的正当防卫 将自我防卫视作自然权利的主张ღ✿◈,可追溯至 17 世纪ღ✿◈。 霍布斯和洛克都将自我防卫视为自然法的第一定律ღ✿◈,他们认为ღ✿◈,对侵害作出反击ღ✿◈,是人自我保存的本能ღ✿◈,尽管人们用实施暴力的权利换取了主权国家的和平ღ✿◈,但在无法及时得到法律救援的特定状况下ღ✿◈,实施私力防卫行为仍是人的自然权利ღ✿◈。 虽然这种论证更像是一种思想实验ღ✿◈,但人类法制史的进程的确印证了他们的推理ღ✿◈。无论古今中外ღ✿◈,正当防卫都是一项普世性的法律规定ღ✿◈。 公元前 5 世纪ღ✿◈,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 12 条就规定正当防卫的雏形ღ✿◈:“如果夜间行窃ღ✿◈,就地被杀ღ✿◈,则杀死他应认为是合法的ღ✿◈。” 古代中国同样如此ღ✿◈。汉代律法规定ღ✿◈:“无故入人室宅庐舍ღ✿◈,上人车船ღ✿◈,牵引人欲犯法者ღ✿◈,其时格杀之ღ✿◈,无罪”ღ✿◈。唐代的《唐律疏议》则规定ღ✿◈:“诸夜无故入人家ღ✿◈,笞四十ღ✿◈,主人登时杀者ღ✿◈,勿论”ღ✿◈。 近代成文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ღ✿◈,始于 1532 年制定的神圣罗马帝国《卡罗林纳刑法典》ღ✿◈。法国大革命后ღ✿◈,1791 年《法国刑法典》也继受了这个古老的法律规定ღ✿◈,其第 6 条规定ღ✿◈,“当杀人系出于正当防卫之现实的紧迫情形所支配时ღ✿◈,这种杀人是合法的”ღ✿◈。 此后ღ✿◈,著名的《拿破仑法典》和 1871 年《德意志帝国刑法典》都继承了类似的规定并加以完善ღ✿◈。正当防卫遂作为大陆法系刑法的重要部分延续至今ღ✿◈。如今ღ✿◈,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不包括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ღ✿◈。 事实上ღ✿◈,即便在实证主义占据主导的大陆法系ღ✿◈,早期法学家仍将正当防卫视为自然权利ღ✿◈。德国刑法学家盖布认为ღ✿◈,正当防卫是一种超越历史与国家体制而理所当然存在的一种权利ღ✿◈。1862 年ღ✿◈,他在所著的教科书中写道ღ✿◈:“正当防卫的适法性及不可罚性ღ✿◈,其基础来自于一般人本性的感情ღ✿◈。” 只是在大陆法系国家ღ✿◈,由于法律制度以成文法典为中心ღ✿◈,立法者更多注重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平衡性ღ✿◈,其司法教育也以重视技术细节的法教义学为核心ღ✿◈,对“一般人本性的感情” 往往来不及考虑ღ✿◈。 而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与公民陪审团制度ღ✿◈,则能够更加灵活的修正僵化的规则ღ✿◈,并将社会大众的共识转化为法律ღ✿◈。美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就是一个典型ღ✿◈。 ▼▼▼从“撤退义务”到“坚守阵地” 在现代普通法系国家ღ✿◈,构成正当防卫的要求比大陆法系宽松得多ღ✿◈。 在大陆法系国家ღ✿◈,只有当不法侵害客观存在时ღ✿◈,正当防卫才有可能成立ღ✿◈。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ღ✿◈,也多遵照客观标准ღ✿◈,且客观标准的判断多由法官决定ღ✿◈。 而普通法系仅要求“防卫人合理地相信为避免非法侵害而使用暴力是必要的”ღ✿◈,即便认识错误ღ✿◈,结果失当ღ✿◈,也可以作合法辩护ღ✿◈。合理的标准取决于普通人的一般认识ღ✿◈,往往由陪审团判定ღ✿◈。 典型如 19 世纪的一个案例ღ✿◈,死者威胁要杀人ღ✿◈,并把手伸向口袋ღ✿◈,结果被威胁对象开枪打死ღ✿◈,尽管事后查明死者口袋里并没有枪ღ✿◈,但防卫人的错误被认为是合理的ღ✿◈,因此免受追究ღ✿◈。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对正当防卫的不同态度ღ✿◈,是防卫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同地位决定的ღ✿◈。 在大陆法系中ღ✿◈,防卫人往往同时也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ღ✿◈,在诉讼过程中ღ✿◈,相对公诉方和法院处于不利地位ღ✿◈。公诉方和法院倾向于像对待犯罪嫌疑人那样对待防卫人ღ✿◈,因而降低了其脱罪的可能性ღ✿◈。 在普通法系中ღ✿◈,控辩双方平等争取平民组成的陪审团的认可ღ✿◈。因为防卫人往往是先遭侵害的一方ღ✿◈,其防卫行为往往能得到陪审团的朴素同情ღ✿◈。由于陪审团具有决定是否有罪的权力ღ✿◈,而生效判决又会成为判例法的一部分ღ✿◈,如此形成的制度对防卫人的态度自然远比冷冰冰的成文法要有利ღ✿◈。 在普通法系国家中ღ✿◈,美国又是一个防卫权尤其强大的特例ღ✿◈。绝大多数州甚至为此专门制定法令ღ✿◈,不执行普通法的一般规定ღ✿◈。 普通法对防卫的争议核心ღ✿◈,在于“撤退义务”的规定ღ✿◈。 据 18 世纪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的记述ღ✿◈,英国普通法规定ღ✿◈,在面对侮辱或殴打等轻罪行为时ღ✿◈,防卫者在实施致命武力之前应先撤退ღ✿◈,除非面临突发的ღ✿◈、暴力的ღ✿◈,且等待合法救助将导致明确且立即的伤害的情形ღ✿◈。 实际上ღ✿◈,“撤退”规定的含义ღ✿◈,就是要求防卫者只能在“没有其他回避方法”时暴力还击ღ✿◈。美国普通法继承了这一规定ღ✿◈。 然而自 19 世纪开始ღ✿◈,这一义务便遭到了美国司法界的强力抵触ღ✿◈。原因之一在于检方常以“未执行撤退义务”为由怀疑自卫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ღ✿◈,但是否“没有其他回避方法”在证据上又极难证明ღ✿◈。许多法官和普通民众都认为ღ✿◈,这一义务是鼓励懦夫行为ღ✿◈,而不是鼓励打击犯罪ღ✿◈,维护社会利益ღ✿◈。 1914 年ღ✿◈,后来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本杰明·卡多佐在判决里写道ღ✿◈:“绝不会有法律要求在家里被侵扰的人撤退ღ✿◈。如果在那里被侵扰ღ✿◈,他应该坚守阵地ღ✿◈,抵抗袭击ღ✿◈,没有义务从自己的家里逃到田野和公路上去ღ✿◈。”由此ღ✿◈,住宅成了撤退义务的例外情形ღ✿◈。 1921 年ღ✿◈,霍姆斯大法官在布朗上诉案中反对一审法院因被告未执行“撤退义务”的有罪判决ღ✿◈。他在判决书里写道ღ✿◈:“在面对举刀的情况下ღ✿◈,不能要求作出分寸恰当的反应ღ✿◈。”他激进的提出ღ✿◈,受害人没有义务从他有权待的地方撤退ღ✿◈。 美国法学会 1962 年通过的《模范刑法典》对这一争议作了表面上的折中处理ღ✿◈。《模范刑法典》规定ღ✿◈,只有在“行为人知道他可以完全安全地撤退以避免使用该武力”时继续使用致命武力ღ✿◈,才会被排除正当防卫ღ✿◈。 事实上ღ✿◈,这样的条件极大的限制ღ✿◈、缩小了“撤退义务”的司法效力ღ✿◈。因为这一规定完全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ღ✿◈,而且在美国这个个人持枪的社会ღ✿◈,“完全安全地撤退”几乎是不可能的ღ✿◈。这使得“撤退义务”几乎成了排不上用场的摆设ღ✿◈,同时赋予公民极大的自卫权利ღ✿◈。 2005 年ღ✿◈,佛罗里达州率先通过一部法律ღ✿◈,取消了公民在正当防卫前的撤退义务ღ✿◈。这部法律被称为“坚守阵地”法ღ✿◈,任何未从事非法活动的公民在合法停留的场所遭到侵犯ღ✿◈,都可以用他合理相信的适当的暴力反击ღ✿◈,包括使用致命武力ღ✿◈。二十余个州随即也出台了类似的法律ღ✿◈。 本文开头提及的 14 岁男孩萨维德拉捅死 16 岁同学的案例ღ✿◈,就是在这一法律背景下发生的ღ✿◈。当地法官在判决书写道ღ✿◈:“被告身处他有权停留的场所ღ✿◈,且未有非法活动”ღ✿◈,“他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自己面临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的危险”ღ✿◈,因此成立正当防卫ღ✿◈,不成立谋杀罪名ღ✿◈。 如果于欢案发生在美国实行“坚守阵地”法的地区ღ✿◈,当事人被多人限制人身自由ღ✿◈,母亲被施以强制猥亵行为ღ✿◈,且到场警察对这一情况不闻不问ღ✿◈,他在向侵害者使用致命武力后ღ✿◈,在法庭上会有充分的理由ღ✿◈,争取陪审团的支持ღ✿◈。 事实上ღ✿◈,“坚守阵地”法还并不是美国最强力的正当防卫规定ღ✿◈。历史上ღ✿◈,美国一些州的公民不但有权抗击犯罪分子ღ✿◈,甚至在面对警务人员的非法逮捕时ღ✿◈,都有权以枪支弹药与警察对抗ღ✿◈。 在 1893 年的普拉默上诉案(Plummer v. State)中ღ✿◈,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判决ღ✿◈,被告以武力抵抗警方非法使用暴力ღ✿◈,造成警员死亡的行为是合法的ღ✿◈。这一判例表明ღ✿◈,公民拥有用暴力(乃至致命武力)对抗非法逮捕与警方非法暴力的权利ღ✿◈。 直到 1957 年ღ✿◈,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与《模范刑法典》才开始撤销公民对非法逮捕的抵抗权ღ✿◈,而且也不是为了削弱公民对抗非法逮捕的能力ღ✿◈,而是因为当代社会武器强度升级ღ✿◈,普通人暴力拒捕反而容易死得更惨ღ✿◈;司法保障也进一步完善ღ✿◈,被非法逮捕造成的侵害ღ✿◈,一般都好过与警察拔枪互射ღ✿◈。 但并非所有州都追随了这种做法ღ✿◈,因为这可能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逮捕和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ღ✿◈。直至今日ღ✿◈,美国南方仍有十几个州认可公民暴力抵抗非法逮捕的权利ღ✿◈。 原文链接ღ✿◈:
3月26日ღ✿◈,山东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告诉澎湃新闻ღ✿◈,目前于欢案中10名讨债者(11人中杜志浩已死亡)全部被抓ღ✿◈,首要犯罪嫌疑人吴学占ღ✿◈、带队讨债的赵荣荣等人已被抓半年ღ✿◈,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ღ✿◈,审查起诉ღ✿◈。 澎湃新闻从源大工贸公司现场所贴布告获悉ღ✿◈,受聊城市公安局指派ღ✿◈,2016年8月3日ღ✿◈,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将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ღ✿◈,首要嫌犯吴学占已被抓获ღ✿◈。公安机关向广大群众征集线索ღ✿◈,凡受吴学占及其团伙成员侵害欺压的群众ღ✿◈,或该团伙违法犯罪活动的知情人ღ✿◈,均可向警方报案ღ✿◈、揭发ღ✿◈。布告张贴于2016年8月11日ღ✿◈。 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介绍ღ✿◈,“作为上级公安机关指派的案件ღ✿◈,我们是在离辖区几十公里外的地方办案ღ✿◈,一些情况不熟悉ღ✿◈,所以我们通过张贴布告的形式获得线索ღ✿◈。请相信我们会秉公执法ღ✿◈,会尽力会办好ღ✿◈。” 澎湃新闻还从办案民警处获悉ღ✿◈,目前吴学占团伙成员仍有人员在逃ღ✿◈,警方仍然在积极侦查ღ✿◈。
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ღ✿◈,聊城市高度重视ღ✿◈,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ღ✿◈、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ღ✿◈,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ღ✿◈、高利贷ღ✿◈、涉黑犯罪等问题ღ✿◈,已经全面开展调查ღ✿◈。下一步ღ✿◈,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ღ✿◈,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ღ✿◈。
位于冠县工业园内的源大工贸ღ✿◈,2009年由苏银霞创办ღ✿◈,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ღ✿◈。因公司资金困难ღ✿◈,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ღ✿◈,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ღ✿◈,约定月利息10%ღ✿◈。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ღ✿◈,截止到2016年4月ღ✿◈,她共还款184万元ღ✿◈,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ღ✿◈。“还剩最后17万欠款ღ✿◈,公司实在还不起了ღ✿◈。”于欢的姑姑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ღ✿◈。于欢的上诉代理人ღ✿◈、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ღ✿◈,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ღ✿◈;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ღ✿◈,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ღ✿◈。
2016年4月14日21点ღ✿◈,暴力催债——辱骂ღ✿◈、抽耳光ღ✿◈、鞋子捂嘴ღ✿◈,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ღ✿◈,杜志浩脱下裤子ღ✿◈,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ღ✿◈。
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ღ✿◈,由四五人看守ღ✿◈,不允许出门ღ✿◈。“在他娘俩面前ღ✿◈,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ღ✿◈,把声音开到最大ღ✿◈,说的话都没法听ღ✿◈。”于秀荣说ღ✿◈。当晚8点多ღ✿◈,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ღ✿◈,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ღ✿◈。接待室内有两张黑色单人沙发和一张双人沙发ღ✿◈,苏氏母子分别坐在单人沙发上ღ✿◈,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ღ✿◈。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ღ✿◈。刘晓兰说ღ✿◈,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ღ✿◈,“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ღ✿◈,没有钱你去卖ღ✿◈,一次一百ღ✿◈,我给你八十ღ✿◈。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ღ✿◈,让孩子喊他爹ღ✿◈。”其间ღ✿◈,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ღ✿◈,捂在苏银霞的嘴上ღ✿◈。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ღ✿◈,于欢试图反抗ღ✿◈,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ღ✿◈。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ღ✿◈。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ღ✿◈,杜志浩脱下裤子ღ✿◈,一只脚踩在沙发上ღ✿◈,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ღ✿◈。刘晓兰看到ღ✿◈,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ღ✿◈,几近崩溃ღ✿◈。
22时13分ღ✿◈,出警4分钟离开——民警进入接待室后ღ✿◈,说了一句“要账可以ღ✿◈,但是不能动手打人”ღ✿◈,随即离开ღ✿◈。
22时13分(监控显示)ღ✿◈,一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ღ✿◈,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ღ✿◈。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ღ✿◈,一名催债人员拦住她ღ✿◈,“他问是你报的警不ღ✿◈,接着抢走了我的手机ღ✿◈,翻通话记录没查到报警记录ღ✿◈,就把我的手机摔了ღ✿◈,然后把我踹倒在地ღ✿◈。”判决书显示ღ✿◈,多名现场人员证实ღ✿◈,民警进入接待室后ღ✿◈,说了一句“要账可以ღ✿◈,但是不能动手打人”ღ✿◈,随即离开ღ✿◈。4分钟后ღ✿◈,22时17分许(监控显示)ღ✿◈,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ღ✿◈,有人回去ღ✿◈。
22时21分ღ✿◈,刺杀——看到警察离开ღ✿◈,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ღ✿◈,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ღ✿◈。混乱中ღ✿◈,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ღ✿◈,杜志浩ღ✿◈、严建军ღ✿◈、程学贺ღ✿◈、郭彦刚四人被捅伤ღ✿◈。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ღ✿◈,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ღ✿◈,并试图拦住警车ღ✿◈。“警察这时候走了ღ✿◈,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ღ✿◈。我站在车前说ღ✿◈,他娘俩要死了咋办ღ✿◈,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ღ✿◈。”于秀荣回忆说ღ✿◈。而警方的说法是ღ✿◈,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ღ✿◈。这期间ღ✿◈,接待室内发生骚动ღ✿◈。刘晓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ღ✿◈,看到警察离开ღ✿◈,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ღ✿◈,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ღ✿◈。混乱中ღ✿◈,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ღ✿◈,杜志浩ღ✿◈、严建军ღ✿◈、程学贺ღ✿◈、郭彦刚四人被捅伤ღ✿◈。又过了4分钟ღ✿◈,22时21分许(监控显示)ღ✿◈,于秀荣看到有人从接待室跑出来ღ✿◈。她和民警一起返回办公楼ღ✿◈。紧接着ღ✿◈,第二辆警车赶到源大工贸ღ✿◈,警察让于欢交出刀子ღ✿◈,并把他带到派出所ღ✿◈。于秀荣说ღ✿◈,那是一把水果刀ღ✿◈,加刀把十几厘米长ღ✿◈,平时放在接待室的桌子上用来切水果ღ✿◈。
在办公楼门口ღ✿◈,于秀荣迎面看到ღ✿◈,杜志浩捂着肚子走出来ღ✿◈,“他还说了句ღ✿◈,这小子玩真的来ღ✿◈。我的迈腾呢?”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ღ✿◈,开车离开ღ✿◈。杜志浩等人受伤后ღ✿◈,自己开车去了冠县人民医院ღ✿◈。于秀荣的老伴说ღ✿◈,事发后他曾去医院打听ღ✿◈,杜志浩因琐事还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ღ✿◈。尸检报告显示ღ✿◈,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ღ✿◈。另外有两人重伤ღ✿◈,一人轻伤ღ✿◈。
2016年12月15日ღ✿◈,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ღ✿◈。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ღ✿◈,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ღ✿◈,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ღ✿◈。杜志浩的家属提出ღ✿◈,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ღ✿◈,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ღ✿◈,并索赔830余万元ღ✿◈。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ღ✿◈,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ღ✿◈,系防卫过当ღ✿◈,要求从轻处罚ღ✿◈。法院经审理认为ღ✿◈,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ღ✿◈,不能正确处理冲突ღ✿◈,持尖刀捅刺多人ღ✿◈,构成故意伤害罪ღ✿◈;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ღ✿◈,且于欢能如实供述ღ✿◈,对其判处无期徒刑ღ✿◈。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ღ✿◈,法院的解释是ღ✿◈,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ღ✿◈,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ღ✿◈,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ღ✿◈,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ღ✿◈,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ღ✿◈,“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ღ✿◈。
近日ღ✿◈,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ღ✿◈。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ღ✿◈,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ღ✿◈,正在对案件事实ღ✿◈、证据进行全面审查ღ✿◈。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ღ✿◈、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ღ✿◈,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ღ✿◈;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ღ✿◈,将依法调查处理ღ✿◈。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ღ✿◈,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ღ✿◈,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ღ✿◈,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ღ✿◈;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ღ✿◈,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ღ✿◈。
于欢辩护律师殷清利表示ღ✿◈,已经接到法院通知ღ✿◈,将明天前往法院阅卷ღ✿◈,同时ღ✿◈,他将在二审中就于欢在案发时的精神状况申请司法鉴定ღ✿◈。 今天早上ღ✿◈,山东高院通报受理了“辱母杀人案”被告人于欢的上诉ღ✿◈,同时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也被法院受理ღ✿◈。记者联系到在二审为于欢进行辩护的代理律师殷清利ღ✿◈,殷律师表示ღ✿◈,已经接到法院通知ღ✿◈,由于他是在一审结束后接受于欢家人委托代理该案件ღ✿◈,因此要先对在案证据和相关情况进行充分了解ღ✿◈。殷律师定于明天上午前往山东省高院阅卷ღ✿◈,据其判断ღ✿◈,该案二审会在一个月内开庭ღ✿◈。 “是罪轻还是无罪辩护要看证据材料的情况ღ✿◈,目前还不能确定”ღ✿◈,殷律师说ღ✿◈,但对于此案ღ✿◈,他已经确定了大致的辩护思路ღ✿◈。 据殷律师介绍ღ✿◈,在二审期间ღ✿◈,他会向法庭提出ღ✿◈,对于欢进行精神病鉴定ღ✿◈,通过技术手段ღ✿◈,对现场证人描述的于欢的言行等证据进行分析ღ✿◈,以此鉴定于欢在案发时ღ✿◈,是否因为外力刺激而引发了间歇性精神病ღ✿◈。 如果司法鉴定申请失败ღ✿◈,殷律师说ღ✿◈,他将根据《刑诉法》规定ღ✿◈,向法庭申请国内权威的精神病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ღ✿◈。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ღ✿◈,专家证人不是案件的一般意义上的证人ღ✿◈,不是案件行为事实的经历者ღ✿◈,也不是鉴定结论的作出者ღ✿◈,而是通过专业知识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人ღ✿◈。殷律师表示ღ✿◈,可以通过专家证人ღ✿◈,来证明在案发现场ღ✿◈,于欢在当时情况下的行为是否与精神遭到刺激有关等问题ღ✿◈。 ◆◇证明正当防卫的难度很大 就此前于欢家人要求起诉警方的报道ღ✿◈,殷律师表示确实是家属委托进行的行政诉讼ღ✿◈,但目前而言ღ✿◈,既然法院已经受理于欢的上诉ღ✿◈,那么他将全力准备刑事案件的开庭ღ✿◈。 于欢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殷律师表示ღ✿◈,根据他目前了解的情况ღ✿◈,要证明于欢属于正当防卫的难度很大ღ✿◈,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ღ✿◈、杀人ღ✿◈、抢劫ღ✿◈、强奸ღ✿◈、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ღ✿◈,采取防卫行为ღ✿◈,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ღ✿◈,不属于防卫过当ღ✿◈,不负刑事责任ღ✿◈。”但是ღ✿◈,法律对防卫的起因ღ✿◈、时间和限度都有着严格的规定ღ✿◈,比如要求防卫是在危害国家ღ✿◈、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ღ✿◈,并且达到了一定的紧迫程度的不法侵害时做出的ღ✿◈,这中间很多的要求目前很难找到证据证明ღ✿◈。
山东聊城中院判的“辱母杀人案”ღ✿◈,犯了众怒ღ✿◈。 我先讲几个故事ღ✿◈。 我在教书的同时ღ✿◈,也兼职做律师ღ✿◈,因此曾受当事人委托ღ✿◈,处理过追债事务ღ✿◈,既从追债人的角度出具过法律意见ღ✿◈,也受被追债人委托ღ✿◈,在追债现场处理过追债事件ღ✿◈。 具体讲述以下事件之时ღ✿◈,先做一个点声明ღ✿◈。作为律师大凶器之桃运小村医ღ✿◈,受人委托ღ✿◈,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ღ✿◈,非法定事由ღ✿◈,绝不透露委托人信息ღ✿◈。因此对于本文所讲述的内容ღ✿◈,本人经过恰当加工ღ✿◈,对其全部或部分内容ღ✿◈,本人既不确认也不否认其真实性ღ✿◈,本文所述内容不具有证实或者反驳任何具体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ღ✿◈。 A穷尽协商起诉等途径ღ✿◈,无奈委托追债的故事 首先讲一下受委托为追债方出具法律意见的故事ღ✿◈。A当事人向多人出借借款ღ✿◈,收取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多倍的利息ღ✿◈。由于经济不景气ღ✿◈,多人经营不善ღ✿◈,无法按时还款ღ✿◈,甚至连利息也无法偿还ღ✿◈。 A自身也对外拖欠一些到期债务ღ✿◈。为了即使收回借款ღ✿◈,A多次与债务人协商ღ✿◈、追讨ღ✿◈,甚至向法院起诉ღ✿◈,但迟迟无法追回债务ღ✿◈。 在A自身的债权人向他多次追讨后ღ✿◈,A出于无奈ღ✿◈,只好委托专业团队追债ღ✿◈。 作为A的法律顾问ღ✿◈,A向我咨询该不该这么做ღ✿◈,并咨询如果要委托别人追债ღ✿◈,要注意什么情况ღ✿◈。 对于该不该委托他人追债的问题ღ✿◈,我答复称ღ✿◈,委托追债是民事委托代理行为ღ✿◈,个人有权委托他人办理个人事务ღ✿◈,追债也属于其中一类ღ✿◈。但是委托他人追债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ღ✿◈。作为法律顾问ღ✿◈,我不能为你决定是否做一件事情ღ✿◈,只能讲这件事情的法律风险分析给你听ღ✿◈,由你自己做决定ღ✿◈。 A同意了ღ✿◈。于是我向他出具了法律意见ღ✿◈。简单来说ღ✿◈,委托他人追债既存在民事法律上的合同无效大凶器之桃运小村医ღ✿◈、违约ღ✿◈、侵权等法律风险ღ✿◈,也存在刑法上的犯罪风险ღ✿◈。 作为追债委托人的Aღ✿◈,除了要承担追债人违约大凶器之桃运小村医ღ✿◈,擅自收取还款后违约侵占钱款的风险ღ✿◈,还可能要对追债人导致的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ღ✿◈。 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ღ✿◈: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ღ✿◈,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ღ✿◈,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ღ✿◈。 在刑法方面ღ✿◈,近年来不少案件判决追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ღ✿◈、故意伤害罪ღ✿◈、寻衅滋事罪等罪名ღ✿◈。作为A的法律顾问ღ✿◈,我最关心的问题当然是ღ✿◈,如果A决定委托他人追债ღ✿◈,如何避免承担可能造成的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也就是说ღ✿◈,A是否有可能被认定为追债人所犯罪的教唆犯或是其他共犯ღ✿◈。 从司法实例来看ღ✿◈,作为委托人的Aღ✿◈,委托他人追债ღ✿◈,假如他人在追债过程中构成犯罪的ღ✿◈,A完全有可能被判共犯ღ✿◈,与追债人一同承担刑事责任ღ✿◈。 因此我最终建议Aღ✿◈,委托追债有风险ღ✿◈,但假如你一定要委托ღ✿◈,要注意以下几点ღ✿◈: 1ღ✿◈、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列明委托事项ღ✿◈,并声明追债人只能采取合法手段追债ღ✿◈; 2ღ✿◈、与追债人约定明确的收款方式ღ✿◈; 3ღ✿◈、在追债过程中ღ✿◈,不接受追债人关于采取何种手段追债的具体问题的沟通ღ✿◈、请示等等ღ✿◈; 4ღ✿◈、不与追债人在委托协议约定范围外的其他事项进行沟通ღ✿◈; 5ღ✿◈、不参与追债过程ღ✿◈; 6ღ✿◈、不出现在追债现场ღ✿◈; A最终决定委托追债ღ✿◈。 B被追债险发心脏病的故事 第二个故事刚好是相反角色ღ✿◈。委托我的B当事人是被追债对象ღ✿◈。B所在公司是我的顾问单位ღ✿◈。一天凌晨ღ✿◈,已经入睡的我接到B的电话ღ✿◈,要我赶到他的公司帮他与追债人协商处理ღ✿◈。 虽然有过为A出具法律意见的经历ღ✿◈,但毕竟之前没有直接处理过追债事件ღ✿◈。因此接到电话后ღ✿◈,心里有些忐忑ღ✿◈,也不知道到现场后要如何处理ღ✿◈,但作为律师也没办法ღ✿◈,只能硬着头皮去现场ღ✿◈。 一到公司ღ✿◈,就看到公司接待大厅的沙发上横七竖八又躺又坐着七八个大汉ღ✿◈。统一着黑色T恤ღ✿◈,板寸短发ღ✿◈,个个都很壮实ღ✿◈。 B正和一个带头的壮汉说话ღ✿◈,但基本上不管B说什么ღ✿◈,壮汉都只有一句话ღ✿◈,你到底什么时候还钱ღ✿◈,不还钱我们就不走了ღ✿◈。 见我到了ღ✿◈,B便让我跟追债人沟通解释ღ✿◈,我首先说ღ✿◈,公司债务的事情要公司股东会通过才能决定ღ✿◈,把B一人扣着他也没办法拍板ღ✿◈,公司股东十几人ღ✿◈,好几个都在外地ღ✿◈,一时也没办法召集起来ღ✿◈。要不等股东会开会决定后我们再来协商ღ✿◈。 壮汉侧着脸ღ✿◈,瞪着我说ღ✿◈,你谁啊ღ✿◈,这事跟你有关吗? 我说我是公司律师ღ✿◈。 壮汉说ღ✿◈,这事跟你有关吗? 我说我是公司律师ღ✿◈,当然有关ღ✿◈。 壮汉又说ღ✿◈,跟你有关是吧ღ✿◈,那你还钱ღ✿◈! 我又说贝斯特ღ✿◈!ღ✿◈,我只是好意跟你说ღ✿◈,你们这种方式也拿不到钱ღ✿◈,B也做不了主ღ✿◈,没必要浪费大家时间ღ✿◈。 壮汉说ღ✿◈,我不听你废话ღ✿◈,不还钱我们就不走了ღ✿◈。 就这么反复交涉了几次实验动物ღ✿◈,ღ✿◈,这伙追债人也没有撤退的意思ღ✿◈。 我和B到会议室商量ღ✿◈。我给他提了几条建议ღ✿◈: 1ღ✿◈、报警ღ✿◈,但是警察未必会处理ღ✿◈。如果一次报警不处理ღ✿◈,就多次报警ღ✿◈。报警时可以要求警察将所有人带回派出所处理ღ✿◈。但这种做法有风险ღ✿◈,因为警察很有可能不会处理ღ✿◈,等警察走后可能会激怒追债人不好收拾ღ✿◈。 2ღ✿◈、委托另外一个追债公司来和追债的人谈判ღ✿◈。 3ღ✿◈、这次如果能够脱身ღ✿◈,立即在公司各个角落按照监控摄像头ღ✿◈,确保每个角落能够拍到ღ✿◈。 过了一会ღ✿◈,追债人又来威逼Bღ✿◈,逼问何时能还钱ღ✿◈。时间已到深夜ღ✿◈,B开始有点紧张了ღ✿◈,他担心再晚一点ღ✿◈,追债人情绪控制不住ღ✿◈,可能会动手打人ღ✿◈。 B还是决定报警ღ✿◈。为了稳妥ღ✿◈,他通过一个熟悉的朋友直接联系派出所的朋友报警ღ✿◈。过了一会ღ✿◈,警察到了ღ✿◈。初步了解情况ღ✿◈,并登记了追债人的身份证后ღ✿◈,B提出要警察带去派出所处理ღ✿◈。警察没说什么ღ✿◈。B又提出自己身体不舒服ღ✿◈,心脏不好ღ✿◈,胸闷ღ✿◈,要去医院检查ღ✿◈。警察同意了大凶器之桃运小村医ღ✿◈。 警察让B坐上警车ღ✿◈,壮汉拉着警车门也要求上车ღ✿◈,警察呵斥壮汉ღ✿◈,壮汉还是不退下ღ✿◈。壮汉说ღ✿◈,你警号多少ღ✿◈,我去投诉你ღ✿◈!最终警察下车将壮汉推开ღ✿◈,关上车门ღ✿◈,才开车而去ღ✿◈。 壮汉的同伙此时也开着车跟上来ღ✿◈,一路跟着警车到医院ღ✿◈。 到医院后ღ✿◈,警察便离开了ღ✿◈。壮汉跟到医院ღ✿◈,跟着B挂号ღ✿◈,并跟医生说ღ✿◈,我要和他住一间病房ღ✿◈,他能病ღ✿◈,我也能病ღ✿◈。 B经过检查ღ✿◈,血压严重升高ღ✿◈,有心衰迹象ღ✿◈,医生当场下了病危通知书ღ✿◈。壮汉见状ღ✿◈,这才稍微放松了警惕ღ✿◈,除了一人继续紧跟外ღ✿◈,其余各人三三两两分散在医院的各个门口ღ✿◈。 假如B被追债人一直困在公司无法脱身ღ✿◈,后果不堪设想ღ✿◈。假如报警时没有找熟人ღ✿◈,警察连送医也不愿意ღ✿◈,那么后果同样不堪设想ღ✿◈。 此事最终结果是ღ✿◈,B接受了我的第二和第三个建议ღ✿◈,聘请了另一个追债团队ღ✿◈,有必要时出面解决问题贝斯特全球最奢华ღ✿◈,并在公司装了多个监控器ღ✿◈。他再没有报过警ღ✿◈。 讨论几个问题ღ✿◈: 结合我亲历的以上案件ღ✿◈,我研究过的追债案件ღ✿◈,以及辱母杀人案ღ✿◈,重点分析以下几个问题ღ✿◈。 1ღ✿◈、引发“辱母杀人案”的社会背景 “辱母杀人案”最直接的社会背景就是追债成了一大“产业”ღ✿◈。追债事件多了之后ღ✿◈,总会出现一个极端的事件ღ✿◈。 现在“追债团队”遍布各地ღ✿◈,高利贷ღ✿◈、买卖合同ღ✿◈,甚至法院无法执行的判决ღ✿◈,都成了追债人开展“合法”追债的依据ღ✿◈。这其中有企业融资难ღ✿◈,不少企业主投机性经营ღ✿◈,法院执行难ღ✿◈,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等等各方面原因ღ✿◈。 所有原因累积到一起ღ✿◈,导致无数难以清偿的债务ღ✿◈。许多人看到其中有利可图ღ✿◈,纷纷以此为营生ღ✿◈,甚至成为法律服务的蓝海ღ✿◈,好听点就叫“不良资产清偿”ღ✿◈,江湖上就叫专业追债ღ✿◈。不少人靠追债赚到了第一桶金ღ✿◈。 追债有合法也有非法的方式ღ✿◈,但更多的是灰色方式ღ✿◈。灰色方式有两种理解ღ✿◈,一种是道德上受谴责ღ✿◈,但并不构成违法犯罪ღ✿◈;一种是虽然构成违法犯罪ღ✿◈,但是因为证据等原因ღ✿◈,从执法和司法实践上难以认定ღ✿◈。 专业追债团队有许多灰色的追债办法ღ✿◈,警方难以认定为违法犯罪ღ✿◈,这应该也是为什么警方出警后ღ✿◈,消极应对的主要原因ღ✿◈。当然也不能排除警方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存在和追债人勾结包庇的情况ღ✿◈,尤其在“辱母杀人案”发生的县城里ღ✿◈,这种可能性更大ღ✿◈。但是即使警方和追债团队没有勾结ღ✿◈,实际上也无法驱离追债人员ღ✿◈,除非发生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ღ✿◈。 追债事件很多ღ✿◈,执法难度大ღ✿◈,执法意愿又不强烈ღ✿◈,这种情况下ღ✿◈,一些失控的追债团队就可能升级追债手段ღ✿◈,采取激烈ღ✿◈、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追债ღ✿◈,最终导致“辱母杀人案”一类的极端事件ღ✿◈。 2ღ✿◈、于欢的反抗算不算合法反抗? “辱母杀人案”判决结果的各种非议中ღ✿◈,最核心的问题是ღ✿◈,“辱母式”追债的现场ღ✿◈,于欢能否合法反抗? 所谓合法反抗是指被法律认可的反抗行为ღ✿◈,也就是正当防卫——虽然有伤害他人的行为ღ✿◈,但事出有因ღ✿◈,不应承担法律责任ღ✿◈。 一般用紧迫性ღ✿◈、危险性两个标准作为衡量正当防卫的触发情境ღ✿◈。这两个概念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ღ✿◈,因此很难用具体而真切的标准去衡量ღ✿◈。但是我们显然又不能放弃这样的标准ღ✿◈。也正是在这样的主观性标准中ღ✿◈,我们才呼吁法官应考虑法理人情ღ✿◈,不能做一个轻率ღ✿◈、麻木的裁判者ღ✿◈。 睿智的法官不会把自己降格为冷冰冰的机器ღ✿◈,因此他不会用讨债者“没有拿工具”ღ✿◈、于欢“不能正确处理冲突”这样虚化了复杂情理的话语来做出判决ღ✿◈。 睿智的法官要按照一般人的常理常情判断ღ✿◈。 他需要问一个核心问题ღ✿◈:于欢在当时的情况下ღ✿◈,是否还有其他选择? 进一步拆分ღ✿◈,也就是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ღ✿◈: 面对母亲被侮辱ღ✿◈,自己也被控制ღ✿◈,他要制止侮辱和控制行为吗? 如果要ღ✿◈,那么除了持刀捅人ღ✿◈,他还有其他什么选择吗? 对于第一个问题ღ✿◈,答案无疑是肯定的ღ✿◈。人格尊严被侮辱ღ✿◈,人身自由被控制ღ✿◈,反抗不仅是合法的ღ✿◈,而且是应当的ღ✿◈。 对于第二个问题ღ✿◈,当时的情境是ღ✿◈,报警后警察出现在现场又迅即出门ღ✿◈,于欢希望跟警察一起出去ღ✿◈,却被追逐人员拦住并推到在沙发上ღ✿◈。这种情况下ღ✿◈,于欢必然陷入绝望ღ✿◈。就像我讲的故事二中的B一样ღ✿◈,他可能会担心追债人员接下来的暴力行为ღ✿◈,而B的血压飙升ღ✿◈,达到病危程度ღ✿◈,就是这种合理担忧的生理学客观表征ღ✿◈。 从判决书中么传行(追债人之一)和于欢的证言可以看出来ღ✿◈,于欢先是被摁在沙发上ღ✿◈,然后顺手拿了一把刀子ღ✿◈,并说“别过来ღ✿◈,都别过来ღ✿◈,过来攘死恁”ღ✿◈。之后杜三ღ✿◈、郭彦刚ღ✿◈、程学贺ღ✿◈、严建军分别是“往前凑过去”ღ✿◈、“朝于欢跟前一凑”ღ✿◈、“朝于欢跟前走的时候”被捅伤了ღ✿◈。从这段证言来看ღ✿◈,于欢捅人实际上主要是防御性的ღ✿◈,他并不是追着捅人ღ✿◈,而是捅向走向他的人ღ✿◈。也就是说当于欢持刀时ღ✿◈,追债人员如果不是处于攻击状态ღ✿◈,而是避让的话ღ✿◈,便不会发生多人受伤害的后果ღ✿◈。于欢至少是感受到了受攻击的危险后ღ✿◈,才出手ღ✿◈。当然ღ✿◈,多人走向于欢只是于欢受攻击的直接迹象ღ✿◈,追债人员上一次的追债行为和此次追债行为ღ✿◈,都足以让于欢认定ღ✿◈,接下来可能会有更恶劣的加害行为ღ✿◈。 因此ღ✿◈,不论接警警察当时是否实际上离开了ღ✿◈,对于于欢来说ღ✿◈,警察到场后ღ✿◈,已经要求追债人员不能打人ღ✿◈,但追债人员依然将于欢摁倒在沙发上ღ✿◈,此时警察又转身离开了现场ღ✿◈,足以让于欢感到绝望ღ✿◈,他完全有可能认为ღ✿◈,十多个恶意的追债人员很有可能会更为放肆ღ✿◈。所以对于于欢来说ღ✿◈,除了自卫没有其他选择了ღ✿◈。 当然ღ✿◈,自卫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ღ✿◈,不一定要持刀捅人ღ✿◈。那么再具体分析一下ღ✿◈,于欢为了制止人格和人身上的伤害ღ✿◈,除了捅人以外ღ✿◈,是否还有其他选择? 他的第一个行为是拿刀自卫ღ✿◈,要求追债人员走开ღ✿◈。但是当一群追债人员围上来ღ✿◈,绝望ღ✿◈、愤怒的于欢还有其他选择吗?或者ღ✿◈,任何一个正常人还能有其他选择吗? 假如你说放下刀任由十一个壮汉侵害也算一个选择的话ღ✿◈,那么我算你赢ღ✿◈。 法律实际上具有极大的包容性ღ✿◈。在睿智正义的法官手里ღ✿◈,即使是冷冰冰的法律ღ✿◈,也能容纳理性的温情ღ✿◈;但在轻率麻木的法官手里ღ✿◈,法律只不过是一系列机械的规则ღ✿◈,可以糊弄将就ღ✿◈。 如果法律没有这样的包容性ღ✿◈,实际上我们就不需要法官了ღ✿◈,只需要一台司法机器ღ✿◈,将各种事实输入机器ღ✿◈,就能得出一份合法的判决ღ✿◈。但合法的判决不等于“公正”的判决ღ✿◈。只有人才能理解公正ღ✿◈,而机器是理解不了的ღ✿◈。 平心而论ღ✿◈,“辱母杀人案”的判决书中ღ✿◈,可以看出主审法官已经努力去理解当时的情境了ღ✿◈,他至少已经认定该案不构成故意杀人ღ✿◈,而是较轻的故意伤害ღ✿◈,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ღ✿◈。从这个意义上讲ღ✿◈,他并不是完全不负责任的法官ღ✿◈,但是显然ღ✿◈,他有机会成为一个更好的法官ღ✿◈。
于欢妈妈被那些人侮辱时ღ✿◈,我看到了ღ✿◈。他刺杀那些人ღ✿◈,我没看见ღ✿◈。因为我当时正在门口阻拦正准备离开的警察……”3月25日ღ✿◈,在接受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电话采访时ღ✿◈,于欢的姑妈于秀荣说ღ✿◈。 于欢ღ✿◈,山东聊城人ღ✿◈,因犯故意伤害罪ღ✿◈,被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ღ✿◈。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书中看到ღ✿◈,于欢持刀故意伤害四人ღ✿◈,致一人送医不治死亡ღ✿◈,两人重伤ღ✿◈,一人轻伤ღ✿◈。受害的四位系向其母亲讨债的人ღ✿◈。这四人在讨债过程中ღ✿◈,存在侮辱ღ✿◈、打骂其母亲和于欢本人的行为ღ✿◈。 该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ღ✿◈,立即引发公众对聊城中院一审判决的讨论ღ✿◈。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ღ✿◈,其中最大争点系“于欢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ღ✿◈。 姑妈回忆 目睹侮辱妈妈 于欢“拳头一直攥得紧紧的” 2016年4月14日ღ✿◈,于欢母亲苏银霞公司内ღ✿◈。催款人赵荣荣又一次来催款ღ✿◈。那么ღ✿◈,那天到底发生过什么? 2017年3月25日ღ✿◈,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对话于欢姑妈于秀荣ღ✿◈。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ღ✿◈:你看到过于欢妈妈被侮辱那一幕吗? 于秀荣ღ✿◈:我清楚ღ✿◈,我就在窗外ღ✿◈,他们在屋里头ღ✿◈,在接待室ღ✿◈。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ღ✿◈:你看到了什么? 于秀荣ღ✿◈:我一直和于欢ღ✿◈、于欢的妈妈在公司ღ✿◈,是他们在放黄色录像ღ✿◈,还隔着窗户喊还钱呢ღ✿◈,还不来钱去卖去ღ✿◈,卖一次一百块钱ღ✿◈,只喊苏银霞还钱ღ✿◈,好象有一个叫赵溶溶(音)的女的ღ✿◈。下午吃了晚饭以后ღ✿◈,另一个证人曾二小(音)ღ✿◈,在接待室侮辱他妈妈ღ✿◈,他一会儿脱裤子ღ✿◈、弄他的生殖器ღ✿◈,我在窗外看着的ღ✿◈,因为他们不让进去ღ✿◈,一个人老是拦着不让我进ღ✿◈。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ღ✿◈:于欢看到自己妈妈被侮辱是怎么样一种表情? 于秀荣ღ✿◈:当然是气忿了ღ✿◈,老攥着拳ღ✿◈,但是他也不能反抗ღ✿◈,他妈妈都坐着ღ✿◈,那边的人是站着ღ✿◈,他就在沙发上坐着呢ღ✿◈。 他两个是西边沙发坐一个ღ✿◈,东边沙发坐一个ღ✿◈,有个人直接就脱了裤子ღ✿◈,对着他妈妈ღ✿◈。这个时候ღ✿◈,有人往外跑ღ✿◈,告诉我老公抓紧去报案ღ✿◈、打110ღ✿◈,这一次跟往前的不一样ღ✿◈。我老公打110ღ✿◈,我打110ღ✿◈,打不出去ღ✿◈,我老公就急着跑ღ✿◈,跑了50米以外打出去的ღ✿◈。屋里的人听说打110了ღ✿◈,他就问我不是一直在窗外看着吗ღ✿◈,他就问是你打的110吗?我说不是ღ✿◈,他伸手就把我的手机夺过去了ღ✿◈。看了看手机不是我打的ღ✿◈,因为我打没打出去ღ✿◈,不是我打的 他把我手机摔了ღ✿◈,把我踹了一脚ღ✿◈。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ღ✿◈:警察来了做了什么? 于秀荣ღ✿◈:警察来了他们就直接进接待室了ღ✿◈。进了接待室我一看警察来了ღ✿◈,我以为和往前一样说说ღ✿◈,他们就不再闹了ღ✿◈,我和我老公就回去了ღ✿◈,就出去了ღ✿◈。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ღ✿◈:于欢最后的行为你看到了吗? 于秀荣ღ✿◈:就是这个时间我没看到ღ✿◈,但是我跟110在交涉呢ღ✿◈。就是我老公打了110以后ღ✿◈,110进屋了我们就回来了ღ✿◈,我没想到出事ღ✿◈,我见110要回去了ღ✿◈,我就拦了110的车ღ✿◈,我就在110的前头截住他的车ღ✿◈,我说你们不能走ღ✿◈,你们走就把我压死吧ღ✿◈,如果你们走了十几个人就侮辱她两个ღ✿◈,她两个要是出了人命怎么办? 就这个时候我抓一个110的女的一下ღ✿◈,她把胳膊甩了我ღ✿◈,别告诉我ღ✿◈,告诉我干什么你ღ✿◈,说了我一顿ღ✿◈。然后有一个司机已经上了车了ღ✿◈,下面这一个人就说下来吧ღ✿◈,去看看去ღ✿◈。我和他们110一块儿进大厅ღ✿◈。走到大厅台阶ღ✿◈,这个时候有个人就出来了ღ✿◈,往外出来ღ✿◈,就听着说“开车开车ღ✿◈,小子来精神了ღ✿◈,挠了我了ღ✿◈。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ღ✿◈:挠了我了就是刺到我了是吧? 于秀荣ღ✿◈:对ღ✿◈。然后出了大厅门口叫车ღ✿◈。他开着车自己就走了ღ✿◈,有人要替他开车ღ✿◈,他说不用ღ✿◈,他自己开车走的ღ✿◈。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ღ✿◈:于欢刺杀一幕ღ✿◈,实际上就是在警察准备离开时? 于秀荣ღ✿◈:对ღ✿◈、对ღ✿◈。110进了接待室时候ღ✿◈。110进去以后ღ✿◈,于欢与他妈妈他们两个都坐着ღ✿◈,没有反抗的能力ღ✿◈,但是110一来ღ✿◈,他两个都站起来了ღ✿◈,站起来一看110要走ღ✿◈,他两个就急着往外冲贝斯特全球最奢华ღ✿◈,要跟着110出去ღ✿◈。但是这时候那些人就把他们堵在屋里ღ✿◈,截住他ღ✿◈,然后就把于欢按到沙发上揍了一顿ღ✿◈。 ***引发争议的暴力催债 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岁ღ✿◈,母亲苏银霞ღ✿◈,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ღ✿◈,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ღ✿◈,约定月息10%ღ✿◈。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ღ✿◈,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ღ✿◈,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ღ✿◈。因此ღ✿◈,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ღ✿◈。 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大凶器之桃运小村医ღ✿◈,辱骂ღ✿◈、殴打ღ✿◈。案发前一天ღ✿◈,吴学占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里ღ✿◈,指使手下拉屎ღ✿◈,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ღ✿◈,要求还钱ღ✿◈。当日下午ღ✿◈,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ღ✿◈,但并没有得到帮助ღ✿◈。 第二天ღ✿◈,催债的手段升级ღ✿◈,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ღ✿◈,连同一名职工ღ✿◈,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他们三人ღ✿◈。其间ღ✿◈,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ღ✿◈,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ღ✿◈;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ღ✿◈。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ღ✿◈,侮辱苏银霞ღ✿◈,令于欢濒临崩溃ღ✿◈。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ღ✿◈,才让报警人于秀荣报警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ღ✿◈,说了一句“要账可以ღ✿◈,但是不能动手打人”ღ✿◈,随即离开ღ✿◈。看到警察要离开ღ✿◈,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ღ✿◈,并试图拦住警车ღ✿◈。“警察这时候走了ღ✿◈,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说ღ✿◈。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ღ✿◈,已经情绪崩溃的于欢站起来试图往外冲ღ✿◈,唤回警察ღ✿◈,被催债人员拦住ღ✿◈。混乱中ღ✿◈,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ღ✿◈,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ღ✿◈。其中贝斯特全球最奢华ღ✿◈,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ღ✿◈,另两人重伤ღ✿◈,一人轻伤ღ✿◈。 ***判决书没提及的细节 放黄色录像ღ✿◈、将烟灰弹胸口等 此前曾有媒体采访目击者时提及ღ✿◈,催债人员对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侮辱行为ღ✿◈,不仅仅包括脱裤子ღ✿◈,脱于欢的鞋来堵嘴等ღ✿◈,还有如放黄色录像ღ✿◈,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行为ღ✿◈。 3月25日ღ✿◈,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从于欢代理律师处获得一审判决书ღ✿◈。在这份判决书中ღ✿◈, 关于催债人员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ღ✿◈,如放黄色录像ღ✿◈,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证人证言证据ღ✿◈, 确实并未能得到体现ღ✿◈。 按照我国法律ღ✿◈,当证据被提出后ღ✿◈,均需记录在案ღ✿◈,只用“采信”及“不予采信”予以区别ღ✿◈,这种没有记录在案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ღ✿◈。 3月25日ღ✿◈,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尝试与聊城市冠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取得联系ღ✿◈,求证为何判决书提及证据与证人所提供的证据不符ღ✿◈,但电话并未拨通ღ✿◈。
苏银霞ღ✿◈: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ღ✿◈,还脱裤子ღ✿◈,裤头露出下体对着我们几个ღ✿◈,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ღ✿◈,又把鞋子给扔了ღ✿◈。 于欢ღ✿◈:杜志浩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ღ✿◈,然后脱掉裤子ღ✿◈,露着下体......并且辱骂我妈妈和我ღ✿◈,还把我的鞋脱下来ღ✿◈,扇了我一巴掌ღ✿◈。 刘付昌(苏银霞工厂工人)ღ✿◈:我发现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她们两个ღ✿◈,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ღ✿◈。……看见接待室里面那伙要帐的人ღ✿◈,围着于欢ღ✿◈,有人拿着椅子朝于欢杵ღ✿◈,于欢往南退ღ✿◈,退到一个桌子跟前ღ✿◈,我发现于欢手里多了一个发亮的水果刀朝围着他的那几个人挥舞ღ✿◈。 张立平(苏银霞工厂的工人)ღ✿◈:晚上八点半以后ღ✿◈,又过来一个中等身材的男子ღ✿◈,小眼睛ღ✿◈,下巴留着一绺短胡须ღ✿◈,带胡须的男子就指着苏总就骂ღ✿◈,脱裤子并露出生殖器ღ✿◈,还说了一些骂人糟蹋人的话ღ✿◈。 张博(讨债人)ღ✿◈:杜志浩言语侮辱那个女老板ღ✿◈,还将老板儿子的鞋扔了ღ✿◈。当时看见杜志浩脱裤子了ღ✿◈,也看见杜志浩拿着鞋往苏银霞脸上捂的时候被苏银霞打飞了ღ✿◈。 么传行(讨债人)ღ✿◈:杜三说了几句就开始骂上了ღ✿◈,还站在茶几北边脱下来裤子ღ✿◈,脱到大腿根前了ღ✿◈。 张书森(讨债人)ღ✿◈:要帐过程中ღ✿◈,看见杜志浩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ღ✿◈,把自己的阴茎露出来对着欠账的女的ღ✿◈。把欠帐男孩的鞋脱下来ღ✿◈,并在欠账母子面前晃了一会ღ✿◈,对着欠账女子说的话很难听ღ✿◈,还扇过欠账男孩一巴掌ღ✿◈。 ***苏银霞ღ✿◈:儿子捅人的刀是接待室的水果刀 苏银霞ღ✿◈:对方四五个人让我儿子坐在沙发上ღ✿◈,我儿子不坐ღ✿◈,他们就打我儿子ღ✿◈。我儿子就拿一把水果刀把对方三四个人捅伤ღ✿◈。110民警听见动静又回接待室ღ✿◈,民警给我儿子要刀子ღ✿◈,于欢就说“他们出去了ღ✿◈,我就把刀子给您ღ✿◈。”对方的人都出去了ღ✿◈,我儿子于欢把刀子给民警了ღ✿◈。于欢捅人用的刀子是接待室里的水果刀ღ✿◈,但是在什么地方拿的我没看到ღ✿◈,但那把刀子平时就在接待室桌子上放着ღ✿◈。 ***多人供述ღ✿◈:民警曾说“要帐可以ღ✿◈,不要打架” 多人供述ღ✿◈:民警曾说“要帐可以ღ✿◈,不要打架” 苏银霞ღ✿◈:到晚上十点都钟的时候ღ✿◈,派出所民警到了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警ღ✿◈,我说对方的人打我儿子了ღ✿◈,民警到门厅外问怎么回事ღ✿◈,我和我儿子当时想跟到门外边去ღ✿◈。对方那些人不让我们出去ღ✿◈,就开始在接待室内打我和我儿子…110 民警听见动静又回接待室ღ✿◈。 刘付昌(苏银霞工厂的工人)ღ✿◈:派出所民警进了办公楼里面一段时间后出来ღ✿◈。 马金栋(苏银霞工厂的工人)ღ✿◈:派出所民警来到了ღ✿◈,我就和于秀荣跟派出所民警说情况ღ✿◈,这时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喊“攮人了ღ✿◈!攮人了ღ✿◈!” 李忠(讨债人)ღ✿◈:晚上十点多ღ✿◈,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去了说ღ✿◈:“要帐不能打架ღ✿◈,不能打人ღ✿◈,好好说ღ✿◈。”派出所民警出来门准备走呢ღ✿◈,这时候于欢准备往外冲ღ✿◈,我们几个不让他走ღ✿◈。 张博(讨债人)ღ✿◈:派出所民警进接待室之后ღ✿◈,女老板和她儿子说我们这边的人揍他们了ღ✿◈,杜志浩ღ✿◈、郭彦刚就说没人动手打他们ღ✿◈。派出所民警说“你们要帐行ღ✿◈,但是不能动手打人ღ✿◈。”派出所的三个民警就出来接待室ღ✿◈。 张书森(讨债人)ღ✿◈:后来派出所民警来了ღ✿◈,离开办公楼时ღ✿◈,欠帐的男孩也要跟着出来ღ✿◈。 程学贺(讨债人ღ✿◈、伤者)ღ✿◈:派出所的民警说ღ✿◈:“有事说事ღ✿◈,别动手ღ✿◈,不能打架ღ✿◈。” 郭彦刚(讨债人ღ✿◈、伤者)ღ✿◈:派出所民警说“恁要帐归要帐ღ✿◈,不能打架”ღ✿◈。然后派出所的民警出去接待室了ღ✿◈。 严建军(讨债人ღ✿◈、伤者)ღ✿◈:派出所的民警劝了两句ღ✿◈,就离开接待室往外走了ღ✿◈。 法院审定ღ✿◈: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ღ✿◈,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ღ✿◈,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ღ✿◈。 ***被害人供述ღ✿◈:于欢曾说“弄死你” 郭彦刚(讨债人ღ✿◈、伤者)ღ✿◈:我扭身往北跑ღ✿◈,于欢一下子抓住我后领子了ღ✿◈,捅了我后背一刀ღ✿◈,于欢嘴里当时还说“弄死你”ღ✿◈。 ***聊城中级法院ღ✿◈:受害者未有人使用工具ღ✿◈,警方已出警ღ✿◈,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ღ✿◈,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ღ✿◈。 虽然当时被告人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ღ✿◈,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ღ✿◈,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ღ✿◈,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ღ✿◈,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ღ✿◈,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ღ✿◈。 被告人于欢被围困后ღ✿◈,在接待室较小范围内持尖刀对四被害人腹ღ✿◈、背各捅刺一刀ღ✿◈,并没有表现出对某一被害人连续捅刺致其死亡的行为ღ✿◈,也没有对离其较远的对方其他人捅刺ღ✿◈,从被告人于欢当时所处环境以及对被害人捅刺部位ღ✿◈、刀数ღ✿◈,结合于欢案发当日下午起ღ✿◈,一直受到被害人要帐纠缠ღ✿◈,当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急于离开接待室的心态综合分析ღ✿◈,于欢有伤害对方的故意ღ✿◈。不能因为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而客观归罪ღ✿◈,定为故意杀人ღ✿◈。 尽管有证人证明听到被告人于欢说“弄死你”之类话ღ✿◈,即便如此ღ✿◈,也属于冲突过程中的斗狠之话ღ✿◈,不能以此断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ღ✿◈。 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ღ✿◈,不能正确处理冲突ღ✿◈,持尖刀捅刺多人ღ✿◈,致一名被害人死亡ღ✿◈、二名被害人重伤ღ✿◈、一名被害人轻伤ღ✿◈,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成立ღ✿◈。 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ღ✿◈,应当承担与其犯罪危害后果相当的法律责任ღ✿◈,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ღ✿◈,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ღ✿◈、限制他人人身自由ღ✿◈、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ღ✿◈,被害人具有过错ღ✿◈,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ღ✿◈,可从轻处罚ღ✿◈。
于欢的上诉代理人ღ✿◈、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北京时间“此刻”(微信号ღ✿◈:btimenow)ღ✿◈,已经在2月24日ღ✿◈,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ღ✿◈。此案一审中ღ✿◈,自首没有认定ღ✿◈,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ღ✿◈,警方也存在涉嫌不作为的成分ღ✿◈。此外ღ✿◈,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情节ღ✿◈。 殷清利表示ღ✿◈,根据于欢及其姑姑的强烈要求ღ✿◈,将来会准备先打一个行政官司ღ✿◈,起诉当地派出所不作为的行为ღ✿◈。在于欢案件的二审庭审中ღ✿◈,也准备申请法院将涉及到的公安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ღ✿◈。 对话“辱母案”上诉律师殷清利 此刻ღ✿◈:于欢及其家人现在是什么处境? 殷清利ღ✿◈:于欢在今年2月17日被判无期ღ✿◈。上诉后ღ✿◈,他现在还在看守所羁押ღ✿◈,我正要赶过去会见ღ✿◈。案发后ღ✿◈,他的母亲和姐姐到各地诉求ღ✿◈,之后因为“私刻公章”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也被抓了ღ✿◈。事发后ღ✿◈,于欢的爸爸也跑了ღ✿◈,现在也联系不上ღ✿◈。我接这个案子ღ✿◈,是他的姑姑找到的我ღ✿◈。 这个案子比较复杂ღ✿◈,还涉及到资金的问题ღ✿◈,冠县工业园区也存在一定高利贷的情况ღ✿◈。据于欢姑姑于秀荣所说ღ✿◈,这个事儿不排除有人故意搞他ღ✿◈,把他家人都弄进去ღ✿◈,就没办在外面跑了ღ✿◈,这个案子就压下来了ღ✿◈。 此刻ღ✿◈:你怎么接上这个案子的? 殷清利ღ✿◈:一审是他们本地的另外一个律师ღ✿◈,我是负责上诉的律师ღ✿◈。今年2月份ღ✿◈,我在聊城刚好有一个其他的案子胜诉ღ✿◈。当时于欢的姑姑一个人无助了ღ✿◈,就找到我ღ✿◈,让我帮忙ღ✿◈。他们家里现在很穷ღ✿◈,也拿不出钱ღ✿◈,加上案件有一定问题ღ✿◈,我就免费给他们代理ღ✿◈。 我接到案子的时候ღ✿◈,要是不在聊城ღ✿◈,晚一天ღ✿◈,就过了上诉期了ღ✿◈。当时简单了解案子之后ღ✿◈,一看情况不上诉不行ღ✿◈,当时我阅卷都来不及了ღ✿◈,就凭一审判决书和了解的情况ღ✿◈,连夜写的上诉状ღ✿◈。 当时上诉期限只有一天ღ✿◈,无法正常阅卷ღ✿◈。所以到二审正式阅卷以后ღ✿◈,我会有正式的确定的辩护方案ღ✿◈,初步辩护思路调整为无罪辩护ღ✿◈,这与上诉状有些变化ღ✿◈。 此刻ღ✿◈:错过起诉期ღ✿◈,会有怎样的影响? 殷清利ღ✿◈:一旦错过上诉期ღ✿◈,再审的成功率很低了ღ✿◈。除非是初审法院自己更改或者上级法院提审ღ✿◈。但是这种情况很难ღ✿◈,因为错过上诉ღ✿◈,法院会理解为你同意了一审的审判结果ღ✿◈。 此刻ღ✿◈:上诉状是怎么写的? 殷清利ღ✿◈:当时ღ✿◈,一审律师不让复印材料ღ✿◈。我那天晚上8点写到凌晨3点ღ✿◈,写了一份上诉状ღ✿◈。上诉状里有正当防卫的辩护ღ✿◈。我为了稳妥起见ღ✿◈,就以简单正当防卫ღ✿◈,加上退一步的防卫过当来写的贝斯特全球最奢华游戏官网ღ✿◈,ღ✿◈。 这个一审中ღ✿◈,于欢自首没有认定ღ✿◈,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ღ✿◈,警方有涉嫌不作为的成分ღ✿◈。此外ღ✿◈,案件中死亡的那个人ღ✿◈,属于自行治疗ღ✿◈,去很远的医院ღ✿◈,没有就近的医院ღ✿◈。去医院又跟人发生冲突ღ✿◈,耽误了5-10分钟时间ღ✿◈。综合各方原因ღ✿◈,失血过多死亡不能全赖于欢的头上ღ✿◈。 此刻ღ✿◈:网上对于案件中“警方未阻止凌辱”讨论很热烈ღ✿◈,警方有不妥地方吗? 殷清利ღ✿◈: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ღ✿◈,要有案件登记ღ✿◈,要有流程ღ✿◈,不能来了说两句话就走ღ✿◈。一审时回避了这个问题ღ✿◈,当时说是“公安要出去了解情况”ღ✿◈。冲突的人都在里面ღ✿◈,你出去了解什么? 我们在二审时ღ✿◈,会申请法院将本案涉及到的公安人员违法行为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ღ✿◈,我们会有一个移交的申请ღ✿◈。 另外ღ✿◈,根据于欢及其姑姑的强烈要求ღ✿◈,将来会先打一个行政官司ღ✿◈,来起诉公安人员的不作为ღ✿◈。另外我们建议ღ✿◈,在启动行政官司之前ღ✿◈,会申请出警公安的执法信息公开ღ✿◈。 此刻ღ✿◈:这个案子ღ✿◈,主要是高利贷引发的ღ✿◈,各方怎么认定的这一点? 殷清利ღ✿◈: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ღ✿◈;警察到现场并没有对这个违法犯罪的情节进行干预ღ✿◈,对凌辱也干预不够ღ✿◈,最终导致血案ღ✿◈。一审法院也没有提到高利贷的事ღ✿◈,没有提到超出部分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编者注ღ✿◈:借款135万元ღ✿◈,月息10%ღ✿◈。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ღ✿◈,仍欠17万款)ღ✿◈。实际上ღ✿◈,这些都是非法所得ღ✿◈。 我觉得最起码应该把涉黑案的笔录及证据调过来ღ✿◈。我们也是这个涉黑案子的一部分ღ✿◈。但是一审律师没有提交调取申请ღ✿◈,法院也没有重视ღ✿◈。二审中ღ✿◈,我会申请调取他案的卷宗ღ✿◈。 从于秀荣提交的一审判决书来看ღ✿◈,案件中参与当天的涉黑人员也清清楚楚说了ღ✿◈,是如何凌辱当事人母亲ღ✿◈。他们承认ღ✿◈,脱裤子ღ✿◈,露下体ღ✿◈,辱骂殴打等情节ღ✿◈。 此刻ღ✿◈:二审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殷清利ღ✿◈:我觉得直接改判有希望ღ✿◈,但案件涉及的问题很可能需要等待涉黑案ღ✿◈。我认为70%-80%可能性是发还重审ღ✿◈。此前于欢的家人也想通过民事赔偿减轻刑罚ღ✿◈,但是对方家属提出要800多万ღ✿◈,就搁置了ღ✿◈。 现在已经判了无期了ღ✿◈,到了这个点了ღ✿◈,已经不能靠赔偿去解决了ღ✿◈。 文/韩峰 周佳琪
根据南方周末稿件的信息ღ✿◈,刺死辱母者的于欢构成正当防卫ღ✿◈,不应承担刑事责任ღ✿◈。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显属错误ღ✿◈。 一群人到你家里ღ✿◈,殴打ღ✿◈、辱骂ღ✿◈、强制猥亵ღ✿◈,并且力量对比悬殊ღ✿◈,一旦他们动手ღ✿◈,你就毫无反抗能力ღ✿◈,这时候他们不下狠手ღ✿◈,你不能动手吗? 至少可以推定这群人的行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ღ✿◈。 第一ღ✿◈,于欢成立正当防卫ღ✿◈。 刑法规定ღ✿◈,为了使国家ღ✿◈、公共利益ღ✿◈、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ღ✿◈、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ღ✿◈,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ღ✿◈,属于正当防卫ღ✿◈,不负刑事责任ღ✿◈。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ღ✿◈,应当负刑事责任ღ✿◈,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ღ✿◈。 对正在进行行凶ღ✿◈、杀人ღ✿◈、抢劫ღ✿◈、强奸ღ✿◈、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ღ✿◈,采取防卫行为ღ✿◈,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ღ✿◈,不属于防卫过当ღ✿◈,不负刑事责任ღ✿◈。 正当防卫有三个特征ღ✿◈,针对的是不法侵害ღ✿◈,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ღ✿◈,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ღ✿◈。 首先ღ✿◈,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是不法侵害ღ✿◈。 根据南方周末报道ღ✿◈,“因公司资金困难ღ✿◈,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ღ✿◈,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ღ✿◈,约定月利息10%ღ✿◈。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ღ✿◈,截止到2016年4月ღ✿◈,她共还款184万元ღ✿◈,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ღ✿◈。‘还剩最后17万欠款ღ✿◈,公司实在还不起了ღ✿◈。’于欢的姑姑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ღ✿◈。” 从这段表述来看ღ✿◈,吴学占是高利贷ღ✿◈,所获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ღ✿◈,除非使用暴力手段ღ✿◈,是不可能得到这么高额利息的ღ✿◈。按于欢姑姑的说法ღ✿◈,实际上已经还完ღ✿◈。哪怕还有17万元ღ✿◈,也只是一个小尾巴ღ✿◈,远不至于让杜志浩他们连续施暴ღ✿◈。 杜志浩等人连续施暴ღ✿◈,并且超出常人想像的施暴后ღ✿◈,事发当天ღ✿◈,又领着一堆人讨要连法院都不可能支持的所谓债务ღ✿◈。 他们使用的手段令人发指ღ✿◈,并且不断升级ღ✿◈: 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ღ✿◈,“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ღ✿◈,没有钱你去卖ღ✿◈,一次一百ღ✿◈,我给你八十ღ✿◈。学着唤 狗的样子喊小孩ღ✿◈,让孩子喊他爹ღ✿◈。”其间ღ✿◈,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ღ✿◈,捂在苏银霞的嘴上ღ✿◈。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ღ✿◈,于欢试图反抗ღ✿◈,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ღ✿◈。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ღ✿◈。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ღ✿◈,杜志浩脱下裤子ღ✿◈,一只脚踩在沙发上ღ✿◈,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ღ✿◈。 杜志浩等人的行为ღ✿◈,已经涉嫌寻衅滋事ღ✿◈、强制猥亵ღ✿◈、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ღ✿◈,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ღ✿◈,超出了一般情况下的抢劫ღ✿◈! 其次ღ✿◈,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ღ✿◈,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持续了一个多小时ღ✿◈,其间有人报警ღ✿◈,警察来后只是让杜志浩等人不要打人ღ✿◈,然后离开ღ✿◈。“看到警察离开ღ✿◈,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ღ✿◈,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ღ✿◈。混乱中ღ✿◈,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ღ✿◈,杜志浩ღ✿◈、严建军ღ✿◈、程学贺ღ✿◈、郭彦刚四人被捅伤“ღ✿◈。 可以想像ღ✿◈,于欢是如何被杜志浩等人拦下的ღ✿◈,肯定少不了辱骂ღ✿◈,甚至还有殴打行为ღ✿◈,于欢的人身安全处于极不安全的状态ღ✿◈,单就此行为来说ღ✿◈,于欢的持刀反抗也是针对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ღ✿◈,而且ღ✿◈,这个不法侵害的暴力程度相当之高ღ✿◈!如果警察都认为之前的行为是正常行为ღ✿◈,稍正常点的人都能想像ღ✿◈,接下来很可能暴力还会升级ღ✿◈! 第二ღ✿◈,于欢成立特殊防卫ღ✿◈,即是对正在进行行凶ღ✿◈、杀人ღ✿◈、抢劫ღ✿◈、强奸ღ✿◈、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ღ✿◈,采取的防卫行为ღ✿◈。 杜志浩等人涉嫌寻衅滋事ღ✿◈、殴打ღ✿◈、强制猥亵ღ✿◈,还脱了裤子ღ✿◈,随时可能实施其他犯罪行为ღ✿◈。可以肯定地说ღ✿◈,杜志浩等人有犯罪行为ღ✿◈,暴力程度超过远超一般情况下的抢劫和绑架ღ✿◈,已经严重危及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安全ღ✿◈。而且ღ✿◈,从现场来看ღ✿◈,这种暴力完全没有停下的可能ღ✿◈,还在不断升级ღ✿◈! 于欢被杜志浩等人强行挡回来ღ✿◈,推打之中ღ✿◈,他能干什么呢?拿起水果刀反抗ღ✿◈,是再正常不过的防卫行为ღ✿◈!如果于欢只是拿着刀晃几下ღ✿◈,他自己就可能被打的满地找牙ღ✿◈,母亲也会遭到更大的污辱ღ✿◈! 一审判决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ღ✿◈,不能正确处理冲突ღ✿◈,法院可否说一下怎么叫正确处理冲突?一审法院还认为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ღ✿◈,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ღ✿◈,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ღ✿◈,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ღ✿◈,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ღ✿◈,“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ღ✿◈。 对方十几个人ღ✿◈,还需要使用什么工具才对于欢母子构成人身威胁吗?警察出警ღ✿◈,是制止还是纵容?为什么于欢在警察来之前不往外冲ღ✿◈,警察走了要往外冲?是于欢母子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ღ✿◈,还是已经被严重侵犯ღ✿◈、威胁?母子被辱骂ღ✿◈、打耳光ღ✿◈、用鞋堵嘴ღ✿◈、胸部弹烟灰ღ✿◈,持续一个多小时ღ✿◈,不是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又是什么? 这种情况下ღ✿◈,即使对方不下狠手ღ✿◈,在不断升级的暴力污辱中ღ✿◈,也可以推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ღ✿◈。 可以确定ღ✿◈,吴学占等人被认定为黑恶势力团伙ღ✿◈,不少被害人是像苏银霞一样的情ღ✿◈。